都市名苑(都市茗荟花园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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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案例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典型案例
(一)违法建筑附属物纠纷案
1。基本情况
事实1: 陕西明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远公司)受开发商安干超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干超公司)委托,对“市明远”小区进行前期物业管理,并取得相关审批机关的许可,于2002年11月14日,杨与干超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意购买所开发的住宅楼C单元一层101、102两套房屋11月29日,杨办理入住手续时,提前六个月缴纳了物业管理费,推迟了装修。改造时,杨某某在两栋房子的后阳台上沿防水渠安装了完整的防护网,并在防护网中间安装了两道闸门。防护网覆盖了两栋房子阳台之间的公共空间。杨某某在这个空间设置了一个天花板,形成了一个独立的区域。
事实2: 明远公司告知原审法院,要求被告杨某某拆除非法搭建的围墙及附属物,关闭私自开启的后门,恢复建筑物原状。
2.判决结果
陕西省Xi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杨某某在装修期间在房屋后面阳台外设置的防护网,不仅改变了房屋的外观,而且占用了小区的公共空间。原告作为住宅物业公司,有权维护住宅区内的公房。它要求被告拆除防护网和附属结构,并将其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理由正当,本院依法支持。因此,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项,判被告拆除天府阁C座101、102房后的防护网,恢复房屋原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