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租房装修(南京租房攻略)

  • 时间:
  • 浏览:91
  • 来源:奥一装修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租赁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南京这七类房屋无法出租

9月7日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官网发布公告,征求《住房租赁条例(征求意见稿)》公众意见。意见稿涉及: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除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外,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不得单方面解除住房租赁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元等。

焦点

焦点1:

地方政府建立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发布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焦点2:

租房高进低出长收短付将受管控

根据意见稿,如果房屋租赁企业存在支付房屋所有人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租金、收取承租人租金长于支付房屋所有人租金等高风险经营行为,房产管理等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加强对租金、押金使用等经营情况的监管。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建立房屋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将租金和保证金纳入监管范围。

焦点3:

住房租赁合同需备案

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应当通过房屋网络签约备案系统进行备案。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承租人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房屋网络签约备案系统查询房屋租赁合同信息。

焦点4:

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

根据意见稿,如果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擅自进入租赁住房。因正当理由确实需要进入租赁房屋,出租人应与承租人预约,承租人应予以配合。

焦点5:

出租地下室等非居住空间最高罚款50万元

意见稿拟规定:出租人将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国家有关室内装修标准的房屋以及其他依法不能出租的房屋出租,或者出租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非住宅空间。由房产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这7种类型的房子都不能租

就南京而言,根据2004年颁布的《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条例,以下这7类房屋不能用于出租,包括: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

(二)权属有争议的;

(三)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被依法查封的;

(五)被认定为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六)改变房屋用途,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未经依法批准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的,不准出租该房屋,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能吗

据了解,《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还规定房屋租赁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房屋租赁经纪机构因代理不符合租赁条件的房屋,以及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未通过银行收取和支付租金而受到处罚。

此外,2019年9月, 《南京市市场化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正式推出,针对包括租赁房建成后不得改变租赁性质,企业在土地市场上竞建、配建的租赁住房必须以整幢、整单元或整层为最小单位,需以中小户型为主等。在内的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市场化新建或改建住房

北京东方京融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