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颁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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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安徽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最近生效。 《条例》明确规定了燃气运行的门槛和条件,安全管理是燃气运行和使用的主要原则。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最新规定

据了解,截至目前,我省燃气普及率达到98。05%,县域燃气普及率达到88。54%,但在城市燃气快速发展中也面临着紧迫的问题。为规范燃气经营和服务行为,确保燃气供应安全,新修订的《燃气经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燃气经营门槛,要求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燃气的批准。县级以上管理部门。燃气营业执照。从事气瓶加气活动的,应当向经营气体的企业,瓶装气供应站,或者汽车,轮船的加气站取得气瓶加气许可证。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业务活动。经营瓶装气体,应当成立企业,并取得气体经营许可证。管道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0年,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2019年颁布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安全管理是天然气操作和使用的首要原则。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新《条例》的要求建立燃气用户资料,建立燃气用户联系方式,查询电话和紧急维修电话,并向公众开放。紧急电话应每天24小时有人值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检查两次用气设施,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发现。如果发现用户违反了安全用气法规,应告知他们;不遵守建议的,应当向燃气管理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