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私自录音在刑事案件中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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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证据对方不承认

今天的法治【法律讲座】,来自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郭国宏律师(专门研究民商事和刑事诉讼,公司上市的诉讼和非诉讼,公司并购与重组,公司股权融资和股权纠纷,在制造,媒体,金融等领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特别建议:视听材料是证据形式之一,是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合法记录材料属于视听材料。作为证据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某些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依据。确定案件的事实。”第七十条规定:“一方提出的下列证据引起另一方的反对,但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可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举证力:(一)原文件证据或者文本的副本;原始文件证据的照片,副本,摘录;(2)原始物理证据或明确无误的副本,照片,视频材料等;(3)视听材料或无疑获得其他证据支持的视听材料并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四)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出示的物证或者现场检查笔录。资料在法庭审判中应作为有效证据显示,获取方法该方法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记录材料本身无需Defec生动而完整。 录制过程必须在合理的地方进行。不得使用窃听来监视他人的隐私并侵犯他人的隐私。由于非法方法,由此获得的记录材料将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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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的言论必须是当时的真实含义,没有任何胁迫和威胁。 录音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一致,并且不能被编辑,必须以其原始状态呈现,对话内容的声音质量必须清晰,并且必须准确,完整地描述部分案件待确认。 ��1。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政字第212号首先,尽管张文武提交的录音证据是在原始审判结束前形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