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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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诉讼费最新规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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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高法发〔2019〕6号省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原则》获广东省第五十七次会议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19年10月23日发布给您,请从发布之日起参考实施情况。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对公司破产案件进行公正,公正的审判,规范破产程序并提高审判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破产法1。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实际的破产审判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申请和接受

案外人提起确认之诉的案例

第一条【地区管辖权】破产案件应由债务人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的住所是指债务人总办公室的位置。不能确定债务人的主要办公地点或没有主要办公地点的,登记地点或登记地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第2条【实质性合并审判的地区管辖权和案件协调】关联企业的实质性合并和破产案件由核心控制公司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辖。核心控制企业不明确的,主要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对联营企业进行实质性合并申请破产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确定管辖权。在裁定实质性合并破产后,首先进入破产程序的破产案件移交给人民法院,裁定实质性合并已经破产。 如果确定实质性合并破产的人民法院不适合审判,或者其他人民法院的审判更有利于案件的处理,则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报告指定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 第3条【级别管辖权】原则上,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和新型案件可以由省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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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较多的中级人民法院,经省级法院批准,可以指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的破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