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附加税会计分录(2019计提税金及附加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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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税计提和缴纳分录

问题:我们公司是一家工业企业,是一般纳税人,并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于2016年1月于2018年7月购买的商业大厦,每月收取租金90,000元(不含增值税)。商业大楼和我们公司不在同一县。我们公司收取的租金会在其他地方预付吗?如何计算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计提增值税和附加税金分录

答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3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采用简化税法出租2016年4月30日之前购置的不动产。 ,按5%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则纳税人应根据上述规定,提前向不动产所在地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上述税收计算方法,并向组织所在地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税收。 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5月1日之后购置的房地产出租,并采用一般税法计算税额。如果房地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则纳税人应预先向预提税房地产所在地的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3%的税率,并向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主管部门申报税款。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一般征税方法计税,并按上述规定执行。

计提本月增值税附加税分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预缴与城市维护建设税有关的其他地方增值税及附加教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 74号)规定,纳税人实际出租房屋跨地区房地产如果在该地区预付增值税,则将预付增值税金额用作计算税的基础,并根据适用的城市维护和建设税率在当地计算并计算城市维护和建设税以及教育附加费教育附​​加费征收率。 《财政部印发公告》(财会【2016】 22号)规定,“预缴增值税”明细账,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提供房地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以及使用预收款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应根据当前增值税系统预付的其他增值税金额; “简单纳税计算”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