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业管理条例(2019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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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物业管理条例2019

宁波大榭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房地产管理条例》第379号于2003年5月28日在国务院第九次执行会议上通过的《房地产管理条例》现已颁布,将于9月生效。 2003年1月1日。(于2003年5月28日在国务院第九次常务会议上通过,于2003年6月8日颁布,自2003年9月1日起生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序制定本条例。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第一条为了规范财产管理活动,维护所有者和财产管理,本条例是为企业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旨在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第二条就本条例而言,“物业管理”应当
房屋和配套设施及其相关场所的管理,以及根据房地产服务合同的规定,由业主和业主选择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有关区域内进行环境卫生和秩序的保护。本条例第二条“财产管理”是指业主对财产管理企业的选择和管理。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对房屋,辅助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并在环境卫生和秩序内进行有关区域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房地产管理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通过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企业采用新技术,新方法,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财产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章业主与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产权人是业主。第六条房屋的所有者为所有者。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根据房地产服务合同的规定;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并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二)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物业管理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3)就业主大会的制定和修改以及有关业主大会的规则提出建议; 3。有关业主开会的议事规则的提案;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4)参加业主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5)选举业主承诺并有权当选的成员;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当选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六)监事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房地产服务合同的履行
(八)有不动产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和有关场所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八)享有知悉和监督财产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和有关场所使用的权利; (九)监督房地产通用部分,公用设施的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业主的召集和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 (1)遵守业主大会,业主会议程序; 2)遵守有关共用部分和共用部分的使用规则
物业管理区内的环境卫生;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公用部分,公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经业主代表大会授权作出的决定; (3)执行业主会议的决定和业主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5)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内的所有业主组成。第八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中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并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物业管理区内所有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九条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应当设立一个业主代表大会。第九条物业管理区召开业主会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考虑公用设施,建筑规模,物业社区建设等要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财产管理区域划分应考虑诸如财产的通用设施和设备,建筑物的规模以及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业主。
业主很少,并且所有人都同意不组成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应(共同)履行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第十条业主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内,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会议,并选举业主委员会。但是,如果只有一个所有者,或者所有者数量相对较少并且一致同意了所有者的协议,则决定由所有者共同举行所有者会议。业主在业主代表大会第一届会议上享有的表决权,根据业主的房屋建筑面积,房屋数量等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业主是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是根据业主拥有的物业的建筑面积和住宅单元的数量等因素确定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 (6)业主大会的法律,法规或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与财产管理有关的职责。第十二条业主大会的会议可以通过集体讨论或书面询问的方式举行;但是,会议应有不动产管理区域中拥有一半以上投票权的所有者出席。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协商的形式。但是应该有在物业管理区域拥有超过1/2投票权的所有者参加。所有者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所有者大会的会议。所有者可以委托代理商参加所有者的会议。业主大会的决定必须获得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拥有的一半以上表决权的批准。业主大会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规则,关于选择和决定。
以及未来特别维护基金的筹集,必须获得房地产管理区域内所有业主拥有的三分之二的投票权的批准。业主会议做出的决定必须获得与会业主所投票权的1/2以上的批准。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的决定,业主大会的规则,物业管理公司的选择和解散以及特殊维护资金和更新计划的使用必须经过两个以上的批准。物业管理区域中所有所有者拥有的投票权的三分之二。业主会议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业主大会的会议分为常会和临时会。第十三条业主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代表大会常会应根据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举行。经超过20%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大会的定期会议应按照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根据业主的20%以上的提议,业主委员会应组织业主会议的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会议,

及时,监督并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和物业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大会的实施; (4)监督业主大会的实施; 5)业主大会分配的其他职责。 (5)业主会议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业主的承诺应在成立后经选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财产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是对公益事业充满热情,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
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应从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和副主任应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应当依法规定有关不动产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的义务以及违反公约的责任等。关于财产的使用,维护,管理,所有者的共同利益,所有者应履行的义务以及违反公约应承担的责任的法律协定。业主大会对所有业主均具有约束力。所有者的约定对所有所有者均具有约束力。第十八条业主大会的规则应当规定讨论方法,表决程序,确定业主投票权的方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的任期等。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