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房屋抵押借款(房管局不给个人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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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抵押合同范本

莒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在高某对房屋买卖合同提出异议后,由于缺乏证据证明李某知道或应该知道高某和张某有争议的产权纠纷,因此该有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应记录在房地产登记簿中。为准。李先生查询了有争议房屋的权利登记信息,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和其他有关信息,并保留了有争议房屋的产权证书以履行相应的尽职调查义务,并实际向张某提供了相应的贷款。与张某签订的《抵押贷款协议》应当合法有效。高声称,张与李之间存在恶意勾结,证据不足。基于此,高某声称李与张之间签署的抵押贷款协议无效,法院无法予以支持。根据《合同法》第8条和第52条的规定,高先生的所有要求均被拒绝。 3。司法实践中的抵押无效本案具有另一种情况,如果高某起诉并确认之前与李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且根据担保书,李某与张某之间的抵押物价格合同已经签订。法律第三十七条(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确的财产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的规定,李与张签订的抵押贷款合同的抵押部分无效。以下是抵押无效的情形的概述。1。《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能抵押:(1)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土地使用权。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用于公益,教育设施,医疗卫生等社会福利设施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共机构; (四)财产不明或有争议的; (五)依法查封,扣押,监督的财产; (六)其他不能依法抵押的财产。二,《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抵押城镇(镇)或乡镇企业的城市房地产或者工厂建筑物的,必须在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部门办理。县级以上登记抵押。签订抵押合同后未进行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无效。 (三)宣布纳入拆迁范围的房屋抵押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