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验收规范(gb50300-2013规范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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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统一验收规范
原始链接:《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安全根据这些规定,建筑项目的责任由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包括室内外装饰,建筑物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本规定不适用于非人密集场所的住宅室内装饰,村民自建房屋,disaster灾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的建筑活动。第三条建设,设计,建设,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单位等单位应当遵守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负责消防设计,建设。建设项目的质量和安全。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具体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决定,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记录。对于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其共同的上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备案抽查。第五条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第六条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执行新颁布的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之前,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通过的,应当按照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以信息化手段积极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政府服务水平。第二章有关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八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并减少建设项目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处理消防安全验收备案程序,并依法接受抽查; (二)对实施工程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当共同委托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理; (3)选择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择符合消防性能要求的合格消防产品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 (五)应当依法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建设,不得组织建设; (6)应当经法律批准。未经消防验收或不验收的消防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对消防设计承担以下质量责任:(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施工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消防设计文件。符合要求,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二)在设计中选择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消防产品及建筑构件,建材和装饰材料,应注明技术指标,如技术指标和性能,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3)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验收,签署并确认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实施。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承担以下消防建设质量安全职责:(一)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消防设计组织施工。通过消防设计审查或符合项目需要的文件禁止擅自更改消防设计,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2)检查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消防产品及建筑构件,建材和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的产品,以确保消防工程的质量; (3)建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负责消防安全的人员。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和培训,并实施火管理,用电,可燃,可燃物等消防管理体系和操作程序。在建项目完工前,确保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设备,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第十一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消防工程建设承担以下质量责任:
查看产品质量认证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安装不符合消防性能要求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及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质量签名确认。第十二条提供消防设计图纸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等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惯例提供技术服务。准则。并负责发布审核意见。第三章消防设计的验收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要求。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主管机关)申请消防设计审查: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的体育馆,展览馆,公共展览馆和博物馆展览馆; (2)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候机楼,旅客候机室,旅客候机室; (3)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酒店,饭店,购物中心和市场; (4)总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的电影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商业室内健身和休闲场所,医院的门诊楼,教学楼,图书馆,大学食堂,生产加工劳动密集型企业的车间,庙宇和教堂; (5)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幼儿园和幼儿园儿童房,儿童游戏室和其他室内儿童活动场所,疗养院,福利院,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建筑物,中小学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集体宿舍和劳动密集型企业职工的集体宿舍; (6)总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歌舞厅,视频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娱乐厅,桑拿房,网吧,酒吧,
大型发电,改造和配电项目; (11)用于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站以及码头,加油站,供应站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站的压力调节。第十五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和消防设计文件。依法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建筑物,应当属于第十四条范围的,应当提供批准文件。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特种消防设计文件或者中文资料。除本条例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还采用国际标准文本和国外消防技术标准文本,以及与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和演示材料有关的其他应用材料,产品说明和其他技术材料:(1 )未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影响建设项目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消防技术标准的。第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布书面审查意见。第十八条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发布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一)设计单位具有相应的资格; (二)消防设计文件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编制的; (3)建筑物的总体布置及布置,耐火等级,建筑结构,安全疏散,消防供水,消防供配电,消防设施等的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标准;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防火产品和建材符合国家工程施工防火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5)如果需要特殊的防火设计文件,则提交的文件应符合规定并通过专家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对消防设计评审出具无保留意见,并说明原因。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可以委托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来审查消防设计文件。
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当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特种消防设计文件。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总数不得少于七名,评审专家应独立发表评审意见。评估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说明。未经所有评审专家同意,特殊的防火设计文件不得用作防火设计评审的依据。第二十条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消防设计审查机关审查的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如果确有必要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向消防设计审查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下的特殊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向消防设计审查机关申请消防验收。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消防验收申请表; (2)有关消防设施的施工竣工图; (3)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和系统的资格文件。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发布消防验收意见。对在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工作中限时进行联合验收的建设项目,地方人民政府指定部门应当统一发布验收意见。如果生产过程和物品有特殊的灭火要求,则在接受前应征询应急管理部门的消防组织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估标准,对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组织消防验收。对综合评价结论合格的建设项目,消防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发布消防安全验收意见;综合评估结论不合格的,应当发布消防安全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原因。第四章消防验收记录抽查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报告。县级以上住房和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安全检查备案机关)应当记录消防验收情况。建设单位进行建设项目消防验收记录时,
对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安全验收的合格意见,可以依法予以撤销:(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决定行政许可的; (二)作出超越法律权限的行政许可决定;决定批准行政许可;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行政许可; (五)可以依法吊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建设单位以欺诈,贿赂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吊销。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得撤销。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以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责任。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仅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被追究刑事责任,也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消防设计审查机关不得接受或者拒绝许可,并给予警告。第三十四条未经消防设计评审和消防验收的,应当接受消防设计评审机关的消防设计评审的建筑工程,应当分别处罚并共同执行。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通过消防设计审查,擅自变更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项目尚未依法备案,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三)责令限期提起的,未限期提起的; (4)项目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伪造,降低消防工程质量。第三十六条建设项目未通过消防验收抽查的,消防安全检查备案机关应当通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第三十七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疏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正当谋取私利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下列其中一项行为尚未构成犯罪,
不接受,审查,接受或延迟处理; (三)变相指定或者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 (四)指定或者指定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消防设施建设单位; (5)利用职务地位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财产。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材料包括建筑保温材料。第三十九条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参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第四十条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件的格式,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9年1月起施行。”本文中的某些内容来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