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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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公积金中心

员工各种住房公积金存款: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互助和长效作用,着力满足有偿员工的住房需求,为防止资金风险,我中心决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0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员工必须连续存入全部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并且帐户处于正常的存款状态,并且无法以补充付款或批量付款的形式替换连续存款。 02调整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最高贷款限额不超过借款人(包括配偶)申请贷款当月的正常住房公积金余额的20倍。计算结果不满意150,000被计算为150,000。其他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03如果在该中心存放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在呼和浩特以外的其他地区购买自住房,则购买地点必须是借款人(包括配偶)的工作地点或借款人的户口所在地( (包括同一个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04在其他地方存有住房公积金申请贷款在呼和浩特购房的员工,必须满足借款人(包括配偶)在呼和浩特市户口登记之一的条件,并向其提供管理中心发放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存款证明所指定的住房贷款公积金中心清单的范围。以上调整将于2019年2月1日开始实施,本通知中未涵盖的事项将按照原始规定执行。特此通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