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房产信息网_嘉兴房产信息网新楼盘

  • 时间:
  • 浏览:70
  • 来源:奥一装修网

如今,不管是什么原因,很多人都会在买房时带上停车位,毕竟,随着汽车时代的到来,停车位已成为迫切需要的。但是,阿天(化名)的家庭情况很特殊。买房子后在停车位上停车,他和妻子考虑后感到不舒服,于是他们把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本月,该案一审判决。图片来自照片网络中缺少的左手。胆小的人不敢开车。他们觉得田田和他的妻子没有真正在停车场使用。他们不是嘉兴人,但是在嘉兴辛勤工作多年后,他们有了一点积蓄。他们决心在嘉兴定居。下半年,他们看中了嘉兴祥升宏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升公司)的酒溪花园。对于房子,阿恬和他的妻子很满意,但是他们没想到的是,房地产公司告诉他们,他们必须先购买使用停车位的权利,然后再购买房子。实际上,阿天的左手因事故而失踪,属于三级肢体残疾。根据法律规定,他不得驾驶汽车。他的妻子很胆小,他不敢开车。他们俩都没有驾驶执照,也从未打算购买汽车。他们觉得买房子时带个停车位是没有用的。但是,阿田和他的妻子看了很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发现情况基本相似。最后,他们与香声签署了《地下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然后买下了九溪花苑的房屋。前后,A Tian支付了剩余的一万元(包括住房抵押贷款的一部分),其中包括一万元的停车位转让费。但是,阿田和妻子总觉得自己交了1万元的停车位转让费,决定捍卫自己的权利。阿田和他的妻子首先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已付的停车位费用。被驳回后,他们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法院排除双方签署的“地下停车位使用转让协议”。老板被告上法庭,祥胜也表示沮丧。在法庭上,他们答复说,双方签署的《使用地下停车位转让协议》是真实的表达,没有明显的不公平或强迫交易,也没有违反《消费者权利》的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法》第六条的规定;停车位销售不需要取得预售许可证,政府也不会颁发停车位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公司按照规划图纸修建的地下停车位属于法律所有,并有权依法出售;具有行为能力的人,阿天的身体残疾与所涉及的商业住房和停车位无关。
翔盛公司认为,阿天夫妻的上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希望法院能够驳回一切诉讼请求。经过审查,法院给出了三个结论:田田夫妇的主张被驳回。天田夫妇与祥生之间的争端焦点是什么?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签署的《使用地下停车位转让协议》是否为无效合同。阿田和他的妻子认为,祥盛公司强迫他们在购买物业之前不需要他们转让停车位使用权的协议,这违反了《消费者保护法》第16条第3款的规定。并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强制交易;房地产公司未获得出售停车位的预售许可;产权使用权不是销售合同的主题,不能通过销售转让;房地产公司制定了格式条款,捆绑销售等,侵犯了田田夫妇的选择权。在审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后,法院得出结论:首先,从双方之间的交易过程的角度来看,天天夫妇与房地产公司签署了《房地产使用地下停车位转让协议”,该公司向Atian夫妇宣布了停车位价格。他们自愿签署了停车位确认表和合同确认表。他们了解了停车位的性质,价格和财产权,并付清了所有款项。此后,双方在“转让协议”中签署了“地下停车位使用权”,完全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阿斯蒂安和他的妻子应对是否执行交易具有充分的理性考虑,并最终签署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使用地下停车位转让协议》。其次,房地产市场是竞争激烈的市场,许多开发商可供原告选择。祥胜公司不是市场主导的运营商,允许其设置自己的交易条件。在双方之间的交易中,阿天夫妇没有被迫向湘生购买商品房。如果他们不能接受地下停车位,他们有权选择不向祥升购买商品房。他们可以选择从其他开发商那里购买商品房。该行为没有欺诈或胁迫,也没有违反《消费者保护法》第16条第3款。此外,社区中的地下停车位作为辅助设施,使开发商可以优先出售给业主。这也符合交易习惯。尽管阿天身体残障,但并不影响他对交易行为的理性判断,因此阿天夫妇认为,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是强制交易。原因不能成立。最后,法院驳回了阿蒂安夫妇的诉讼请求。南湖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