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土局官网(深圳市国土局官网备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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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一般来说,政府信息公开诉讼是行政诉讼中相对清晰简洁的法律关系。在征地拆迁维权中,信息公开纠纷通常仅作为权利保护的起点和起点。目的是了解收购项目的法律状况,并有一定程度的准备,而不是矛盾和纠纷的核心。但是,即使这样,也不应将此类情况视为“缺乏技术内容”。以下情况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委托人:一家技术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律师:吉兆兵,北京再明律师事务所被告: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光明行政管理;深圳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基本案例:专业信息披露略有困难】最初被告知,由于相关项目建设的需要,政府在此案涉及的土地上征收了土地。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告向被告市规地委员会申请披露所涉及土地的详细控制计划以及深圳市政府就该详细控制计划发布的批准文件。申请书随后移交给了另一名被告光明管理局。同一天,原告收到一封回信,认为深圳市政府对本案所涉土地的详细控制计划的答复被归为未公开信息。原告对此答复不满意,并向市法规和土地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但是,被告城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在要求光明政府作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答复的依据和材料后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从而维持了光明政府的行政行为。最初被告知法院,它要求法院作出判决,以确认两名被告的上述行政行为是非法的,并命令光明管理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被告对这一稍为专业的信息披露纠纷的回应更加漫长而复杂。简而言之,光明政府认为,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向原告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正规,准确,完整。原告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学研究中正式使用它,也可以在诉讼中使用它,或者在行政程序中用作文件证据。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正在讨论,研究或审查的程序信息(例如本例中的答复)通常不应当披露。另一被告,市规地委员会,辩称
不会形成正式的批准决定文件。因此,光明管理局的回信没有公开,市计委决定维持复议的正确性。 【打官司:我很困惑】审判期间,季兆兵律师在辩护和法院陈述中敏锐地捕捉到了两名被告的矛盾和困难,并指出了此案中的关键法律问题:政府信息公开法规规定答案有三种。一个是应该公开,另一个是:如果不公开,请告知和解释原因;第三,它不属于行政机关或政府信息不存在。通知。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之一,光明管理局,在答复信中认定批准文件“不予披露”,但没有履行其法定义务解释其原因。被告还在辩护和法院声明中指出,没有市政府批准程序,也没有市政府批准文件,这与回信中的那部分相矛盾!同时,本案被告光明市政府于当月月日受理信息披露申请,但仅于当日答复。它超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指定的响应期限,并且没有有关法定延期程序的相关证据。承担法律后果。最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采纳了纪智律师的上述代理意见,作出了广东银行的第一项行政判决,撤销了光明管理局答复中对答复文件的答复内容,并责令其执行。被告再次答复;确认不合法在期限内答复是违法的;市规划和土地委员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被撤销。在信息披露诉讼领域,这个“高度复杂”的案件以明律师的胜利告终。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北京再命律师事务所微信:咨询电话:关于征地拆迁的更多问题,请关注再命律师事务所的微信公众号,观看明清拆迁视频,分享经典维权案件,并了解最全面的拆迁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