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转让协议(宅基地永久性转让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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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永久性转让合同书
原件:四川省高等法院民事判决书审查办公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书【一般问题】 【注】本案在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后发布。情况】不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买卖房屋的合同无效,并且买方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温某光,杨某之诉罗某,罗某英就房屋销售合同提出争议【 【判断规则】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同时,为在宅基地上出售房屋而订立的合同无效,卖方要求归还房屋,买方则以合同实际上已经存在为由进行辩护。表演等,不受人民法院的支持。 【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第62条,第5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全国第二次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第19条【案件索引】初审: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丹民初2号(年,月,日)二审: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民终审复审(年月日)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传民申请复审(年月日)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传民重审(年月日)【 【基本案例】原告温某光和杨某志是夫妻。两人是XX县张厂镇鹤湾村组(原张坝镇郭坝村组)的村民。被告人罗某和罗某英已婚。这两个是XX县的双桥镇。龙兴村民组(原双桥镇龙兴村民组)的村民。温某光与罗某分别于年,月,日签署了《房屋买卖协议》,规定温某光将在下正街旁一楼的一楼二楼共享自己的砖混外墙建筑。 XX县张昌镇长镇镇移交给罗某,温某光负责将财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建筑程序移交给罗某。罗某收到后,将一次性支付温某光购买价。这份《销售协议》是当时张昌镇果坝村第二小组负责人李某龙写的。温某光的姐夫李某某,温某学兄和邻居罗某洲分别在《销售协议》上写了字。 “中介”签字后,杨某志不在场。在“出售协议”签署的那天,罗某和罗某英支付了部分房款。温某光腾空了房子,以后将房子交付给罗某和罗某英。罗某和罗莹莹已支付了购买价。
有争议的房屋是由温某光和杨某之在他们承包的原张昌国巴组土地上建造的,占地面积为平方米。年月中,“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以杨某志的名义办理,至今尚未取消。原来由罗某和罗某英持有。 XX县人民政府根据申请向罗县颁发了上述住房基金会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温某光和杨某之已登记为城市居民。除了本案中有争议的房屋外,温某光和杨某之还在张厂镇鹤湾村组拥有一平米以上的房屋(土地占用仍为集体土地)。罗某和罗某英目前已注册为农村户口,他们仍在双桥镇龙兴村组中承包土地,但尚未获得使用该组农户的权利。罗某英的父亲已获得该群体的宅基地使用权。 ,另外两个在某县购买了一座商品房。温某光和杨某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签署的“出售协议”无效,并要求罗和英归还房屋。 【裁判结果】初审判决:四川省某县人民法院于第一天作出对丹民初的初审判决:首先,原告温某光与被告人罗某签订的《买卖协议》无效。 ; 2 1.原告温某光和杨某之将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90天内将购买价款的人民币退还给被告人罗某和罗某英;三,被告人罗某,罗某英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将本案中有争议的房屋移交给原告文某光和杨某之。二审判决:一审判决后,罗某,罗某英拒绝并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日作出四川人民的终审判决:1.维持四川省某县丹民初子人民法院第一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维持“原告温从光和被告人罗华玉“按年,月,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2.人民法院民民初一民事判决书第二,第三次民事判决三,温某光,杨某之被驳回复审复议:温某光,杨某之向四川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申请作出民事裁定。四川省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判决理由】原告法院的有效判决认为,只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享有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因此,在住房和土地一体化的原则下,农村宅基地的住房受到非集体成员之间交易的法律限制。事情。根据“第八届全国民事和商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民事部分)”第19条:“在非试点地区,农民将自己的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外部的个人。合同是视为无效。合同无效后,买方要求退还购买价款和利息以及装修或翻新费用的赔偿,应综合考虑当事方的过失和其他因素确定。”基本制度改革在试点范围之内,因此住房合同无效。由于没有适用此法律原则的余地,因此该领域也不是由诚信原则调整的范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可以恢复合同,则必须恢复合同,并且没有灵活性的余地。二审判决认为房屋销售合同无效,但没有命令买方退还房屋。第八条的明文规定也损害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所维护的社会和公共利益。因此,应将温某光和罗某签署的“买卖协议”视为无效,并将房屋退还。至于交易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罗某和罗某英可通过另一案被起诉。解决。房屋归还后,温某光和杨某之将拥有两个宅基地的问题,应由地方行政部门根据其职权予以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