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积金提取(公积金1年取一次是36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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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上班了公积金怎么提取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保护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 《四川省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存款管理,账户开设,交换(补充)付款,信息变更,加盖,转账,托管,对账,利息计算及其他存款管理工作。这个城市。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缴纳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间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与法律。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规定的比例和基数存入住房公积金。在职雇员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的所有类型的人员。这包括与单位签订了雇佣(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资关系的雇员。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按月足额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登记劳动者,应当参照单位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三)已满一岁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自由职业者和弹性雇员(以下简称个人自愿存款人),可以自愿存放住房公积金。失业自雇的军事转职干部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存放住房公积金。第四条在本市受雇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民身份证”的外国人,可以按照规定存放住房公积金。第五条以劳务派遣形式雇用劳动的,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存放住房公积金;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约定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住房公积金费用。第六条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委员会”)是市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它在代收业务中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积累公积金的具体管理办法,
可以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单位申请延期支付并降低存款比例; (5)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第七条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在代收业务中履行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一)宣传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和政策,并保持公积金支付人的合法权益; (二)编制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征收计划,并编制住房公积金征收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个人账户的建立; (四)住房公积金存款,印章,转让,应计利息等的记录和核算; (五)经管理委员会授权,负责批准存托单位延期支付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的申请; (六)为和解单位和储户提供和解,查询和住房公积金存款政策咨询服务,受理投诉; (七)督促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手续,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手续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履行《条例》授予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监督检查和处罚职责; (八)根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确定住房公积金征收业务的委托银行,并进行委托银行征收业务的情况监督评估; (九)办理其他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或者授权的住房公积金的积累事项。公积金中心授权每个县(区)设立的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存放和支付的具体业务。第八条住房公积金存放人应当在存款业务中履行下列职责:(一)促进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存放规定和政策以及本条例的其他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 (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单位和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以确保带薪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真实有效; (三)根据规定,由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汇款,补编,转账,转帐等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业务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办理。第十条本单位为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列出和缴纳:(一)国家机关在预算内支出; (3)企业应承担费用。第二章账户的建立,变更和注销第十一条新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登记,并自住房之日起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支付登记帐户建立程序。新聘,调动的职工,应当自招募,调动之日起,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办理手续。一位雇员只能拥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第十二条单位存款登记信息或者职工个人存款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第十三条单位合并,分裂,撤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应当在上述发生之日起,到公积金中心注销住房公积金登记。情况。如果注销登记手续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或者原单位和清算组织已经丢失,公积金中心可以在核实后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及有关个人账户的查封,转让,合并手续。第十四条中央,外国省,市,省属投资单位应当按照地区管理的原则,在城市公积金中心登记和存放住房公积金。第三章保证金第十五条个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单位在每月支付职工工资之日起,应当将职工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的预扣款汇入住房公积金专户,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帐户。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按时,按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少缴,应当定期向职工公告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情况。第十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上年职工的平均月薪。
最高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具体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按照上述标准确定,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雇员的平均月工资是根据上一年的雇员总工资计算得出的,雇员的总工资受国家统计局雇员的总工资指标的解释。新雇员从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支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基数是该雇员整个月的工资。本单位新近调动的职工从调动单位缴纳工资之日起支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职工本月应缴纳的工资总额。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在计算上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后,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存款基数自当月起适用。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申请,待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实施。如果存款基数未达到规定范围,单位拒绝改正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强制将存款基数调整到规定范围内。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和低于。城市存款率的统一调整,由管理委员会在规定范围内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同一单位员工的存款比例应相同,单位与员工的存款比例应相同。第二十二条在规定范围内对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的调整,由单位独立确定,并报公积金中心备案。第二十三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公积金难以存入。单位可以申请延期支付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超出规定的范围:企业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报告); (二)依法批准暂停社会保险费。申请延期住房公积金或者降低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的单位,应当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如果未设立职工代表大会,必须获得全体职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由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公积金中心将在批准后执行授权。
在延期付款期间,该单位通常应处理除汇款付款以外的其他存款业务。如果需要继续延期付款或降低存款比例,则应在到期前一天重新申请。经批准保留住房公积金或者调低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的单位,应当在经济效益提高后,恢复存款,补足被推迟的住房公积金或者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第二十四条单位欠职工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由单位及时补足,由职工个人补足。如果单位不能提供职工工资或者职工对规定的工资有异议,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当地劳动部门,司法部门批准的工资,或者本市的平均年工资来计算。前一年由市统计部门公布。第二十五条单位合并,分裂,撤销,解散,破产,改制,发生上述情形时,应当弥补职工的未付或欠付的住房公积金。无法支付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前,应当指定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主体。单位取消,破产,解散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清偿所欠住房公积金。第二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超额支付或者误付的,由存款人经职工确认后申请。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多付或未付的款项将退还给存款人。第四章账户密封,转移和托管第二十七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封闭手续。工资停止的月份。职工之间的工资关系恢复后,单位应当办理当月为职工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程序。启封时,职工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职工当月的工资总额。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自职工移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几天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住房账户封存手续。第二十九条员工与存款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存入住房公积金超过一个月(含)以上的,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转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衔接平台将省市转移到全省,城市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转入在该市设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员工已与其他省市建立了劳动关系,并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地支付。
您可以向全国其他省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转帐平台,将本市缴纳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在其他省市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尚未到公积金中心清算的,不予办理。第三十条职工转移工作或者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后,没有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手续。自员工工作转移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数天内。 。第三十一条单位因损失,破产等原因无法处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的变更以及职工账户的封存和转移手续,职工可以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信息,帐户存储和转帐及其他程序应在公积金中心验证后进行。第五章自愿存款第三十二条自愿存款的个人在申请开户登记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规定存款方式,存款额,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第三十三条个人自愿存款人应当缴纳住房公积金,应由单位负担和由个人负担的部分。月存款额是前一年月平均收入乘以单位存款率和个人存款率的总和。可以在指定范围内选择存款比率。第三十四条延期付款,补缴和降低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的业务,不适用于自愿存款的个人。第六章网上存款第三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的在线处理。存款人可以在线办理的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包括:3.管辖范围内的密封,启封和转移; (二)调整本单位住房公积金基准和存款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的汇出和补充支付;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第三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大力推广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的电子化和网络化发行。经认证的电子证书与在柜台发行的纸质证书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三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当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或开通数字证书(密钥),以确保网上业务的有序开展。
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进行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受理对住房公积金存款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住房公积金存款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如果违法事实明确,证据明确,公积金中心将在该市有关信用平台上发出警告并责令其曝光,并责令该单位在限期内改正或依法进行行政处分,以保护合法权益。员工的利益。第三十九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则公积金中心可能会取消其在线业务处理的资格;协助制假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每年开始执行。有效期五年。第四十二条自实施之日起,废除《紫阳市住房公积金存管管理实施细则》。其他文档中与该方法的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应以该方法的政策为准。为了加强该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等规定规定,本办法应根据本市实际制定。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其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三)出租房屋自住; (4)该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患了重病。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退休或者退休; (二)出国定居的; (3)终止或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者死亡,应当由其继承人,遗赠人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对于一种住房消费行为,您只能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来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第七条存款人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担保人和配偶在被担保人未清偿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期间,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第八条没有房屋所有权而不是房屋所有人的配偶,就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屋购买或偿还房屋贷款本金和利息。第九条存款人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新或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地址应当是职工或者其配偶的户口所在地或存款地点。存放。在下列情况之一中,您不能申请提款:(1)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2)拥有住房商业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并提取公积金以偿还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购房的雇员; (3)同一套住房是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储户和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房屋。第十条为偿还房屋贷款本金和利息,房屋地址应在雇员,配偶的户口或存款所在地,提取人必须是房屋的借款人或配偶。在下列情况之一中,您不能申请提款:(1)同一套住房已申请一次性购房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储户与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置房屋的; (3)按期还款是的,是的,还款期间有跨月逾期还款记录,或者连续三个月累计六个月内有逾期还款记录。偿还住房商品房抵押贷款本金和提存住房公积金的办法,参照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提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执行情况。第十一条存款人应连续足额缴纳整月的定金。存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在存款人工作的行政区域(县,区)申请租房自住。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如果您租用一套以上的住房,则只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来支付住房的租金。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清算住房公积金贷款。该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借款人和配偶应转移其个人帐户以密封工作的转移,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或退休。
应在购房合同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适用;户籍不在省内的储户返回其居住地(城市,州)购买房屋,他们必须获得不动产证明和税务发票,才能在一个月内偿还贷款以申请购房或提取住房贷款。申请回购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因征用和安置房屋而提出的撤回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当在取得有关安置房屋差额的发票或收据后的几个月内,或者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的几个月内提出。自用住房的建造,翻新和大修申请应在获得批准文件后的一个月内撤回。申请租用自住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自然年内最多可提取的次数,每次间隔最小。第十四条申请按期提取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当在第一次还款的整月后一年内提出提取。提前部分还款或住房贷款清偿后的几个月内,可以申请部分提前还款或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清算。第十五条雇员终止或者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如果该雇员在个人账户封闭期间重新就业并开设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并稳定地存入该账户,则该雇员应通过当地或境外进行以下活动:现场转移和连接程序;您可以在一个月后申请提款。第十六条重病和重病应当在住院结帐手续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撤药申请,每年最多可以申请。第五章提取金额第十七条存入职工购买商品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为该住房消费行为支付的全部住房价格;购买复式房屋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此消费活动所缴纳的税款;建设,装修自用住房申请公积金提取的,提取款额不超过建设,装修自用住房住房的实际付款额;自备住房的大修申请提取公积金,取款额不超过实际支付额。房屋拆迁安置申请书应当从住房公积金中提取,提取额不得超过补偿安置协议中的差额。上述提款均不得超过员工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余额。支付员工按期偿还住房贷款本金或提前偿还贷款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款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的实际偿还额,
提款金额不得超过已偿还贷款的实际本金和利息,并且不得超过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的余额。第十八条存款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申请一次性购房,以提取或偿还住房贷款的本息(必须是共同借款人)。共有产权的,应当按照该产权的份额计算提取金额。如果未指定产权份额,则提款额应根据共同所有人的平均份额来计算。第十九条储户租用公租房,提取款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租金;存款人出租商品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最高年租金限额。年度租金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根据资阳市确定。每年都会确定并宣布市政行政区域内房屋租金的市场价格等因素。第二十条职工,其配偶或者存放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病,应当申请住房公积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病人的自负额。疾病住院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不得超过有关职工公积金的个人账户余额。第二十一条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应当提取住房公积金,并从职工个人账户中提取全部余额。第六章提取材料第二十二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的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一)本人的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异地存款证明;如果财产权仅由配偶提取,则财产权人必须在柜台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二)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有效委托人,并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和代理人的身份证; (三)单位统一处理职工离职的,应当提供单位,代理人的有效证件以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第二十三条购买自用住房和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购买商品住房的,应当提供经登记的《商品住房销售合同备案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 (二)购房和买卖,应当提供交易后的《房地产财产证明》和买方契税证明; (3)征用拆迁房屋应当提供征用补偿安置协议,政府征用机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发票。第二十四条自住房建设,装修,大修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
第二十五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在其他地方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住房公积金出具的还款凭证。贷款银行首次用于偿还上一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公积金贷款合同; (2)按时偿还商业贷款本金和利息。应提供贷款银行发行的用于偿还上一年房屋商业贷款的还款凭证。还应在首次提款时提供商品房销售合同的记录表(重新交易的房屋必须提供不动产证明和买方契税发票),房屋商业抵押贷款合同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及早偿还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有必要提供清算贷款证明或贷款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第二十六条申请租用自住房屋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租用商品房时,请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存款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名义工作。该地点没有房位的存款人证明书(在一个月内有效); (二)出租公租房:提供公租房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和租金支付证明。第二十七条我或者我的配偶或者我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重大疾病的出院证明,医疗费发票。 ,医疗保险和解声明,以及储户和患者的直系亲属证明。第二十八条从退休或者退休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离职或者退休证明,或者提供县级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的退休和退休程序。第二十九条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向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评估委员会发布关于劳动能力完全丧失的评估结论的通知。在县级以上,以及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终止的证明;如果您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则应提供终止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您在任职期间被判刑并终止与该单位的劳动关系,则应提供司法部门签发的判决书,以及您单位发出的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委托公证。第三十条出国,出国定居要提取住房和公积金,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证明书和注销居住证明。第31条如果工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住房公积金将被提取,
公证机构应当为继承或遗赠权出具公证书。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个的,还应当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证书;继承,遗赠有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等法律文件;如果单位的公积金经理和已故雇员的法定继承人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处理死亡,则应提供该雇员的死亡或已宣布的死亡证明。单位结算帐户。第七章提款审查第三十二条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职工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款的决定;审查后未批准提款的,应当说明理由。第三十三条申请撤回住房公积金的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欺诈性取得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退还;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存放人应当协助市公积金中心对收集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进行调查取证,协助追回所收取的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参照《信贷信息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登记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的欺诈行为,并通知职工单位,并可能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与公积金有关的业务。时间。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释。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每天生效。有效期五年。第三十七条自实施之日起,废除《紫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紫竹发发)。其他文档中与该方法的政策相抵触的规定应以该方法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