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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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关于“农村土地管理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公众意见摘要:【农业和农村部:“农村土地管理权转让管理办法”的公开咨询为了贯彻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管理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三权分立”制度。农业农村部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形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网站)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就“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是为了实施新修订的《土地《合同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了农村基本管理制度为了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行``三权’’制度,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修订了《农村土地经营管理办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土地管理权流转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渠道和方法提供反馈:1.登录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的网站:在上方“立法意见收集”栏中输入“草案条例”以发表评论。 1.登录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的网站:在上方“互动”栏中输入“征求意见”,然后单击“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公告”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电子邮件:,通讯地址:农业和农村事务部政策与改革司土地承包办公室,南宁农业展览馆,北京市朝阳区邮政编码:反馈的截止日期是年,月,日,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修订了《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草案第一章总则一是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出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这些措施是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的。第二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保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的永久性和永久性,遵循平等协商,合法,自愿和补偿的原则。第三条承包土地后,承包者应享有承包经营农村土地的权利。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并转让其承包土地的土地管理权。
第四条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不得改变承包土地所有权及其农业用途的性质,不得损害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转让期限不得超过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不得损害有关各方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第五条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通关系应受到保护。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和合同管理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和合同管理。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七条承包者有权独立决定是否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包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依法强迫或阻碍承包商转让土地经营权。第八条农村土地经营权出让金归承包人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扣留或者扣留。第九条承包者自愿委托签约人或者中介组织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签发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书的内容,授权和期限,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没有承包商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权以任何方式确定农民的土地管理权。第十条土地经营权转让的受让人必须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在相同条件下,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第十一条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转让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第十二条承包商和其他人有意转让土地管理权的,承包商应当及时向合同发行人备案。第十三条受让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被转让土地的农业用途。第十四条受让方再次转让通过转让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人的书面同意,并向承包人登记。第十五条受让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占用农村土地,独立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获取利润。第十六条经承包人同意,受让人投资进行土壤改良和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合同期满或者不期满,承包者应当因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不可抗力如果承包土地给受让人造成损失,
具体补偿方式可以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也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三章流通方法第十七条承包者可以通过租赁分包,股权或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国家政策规定的方法,转让土地经营权。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并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人可以通过租赁分包,持股或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方法,重新转让土地经营权。国家鼓励各地创新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租赁分包是指承包人或承让人在一定时期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经营权出租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股份制是指土地经营权人将土地经营权量化为权益,并将其作为股份形成股份公司,合作社或农场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方式。第十八条承包者通过租赁,分包,股权或其他方式转让部分或全部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承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承包关系应当保持不变,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应保持不变。 。第十九条承包者自愿将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纳入股份制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农民风险。第二十条承包人依法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承包人书面同意并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后,可以依法通过转包,参股或其他方式依法转让给他人。第二十一条承包者可以利用承包土地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取得金融担保,并向承包人备案。受让方通过流转获得的农村土地管理权,可以在获得承包商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由金融机构提供资金和担保,并向承包商存档。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二条承包人应当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流转合同的形式与受让方转让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一式四份,转让双方各持一份,缔约一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如果承包商将土地交给他人耕种不超过一年,则不得签署书面转让合同。第二十三条承包人委托发行人或者中介服务机构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应当由承包人或者其代​​理人书面签署。
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决定。第二十五条承包者不得单方面终止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下列情形之一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使用方式; 2.连续两年以上的废弃农业和荒地; 3.土地成因严重破坏或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4.其他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六条承包者独立决定以租赁分包,股份制等方式依法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他人的,应当及时备案并向农村土地承包人报告。乡人民政府管理处。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流转意向的承包人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合同的签订。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转让的分类帐,并及时,准确地记录下来。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经营权出让合同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档案保管。第三十条土地经营权是通过租赁分包,股权或者其他方式转让给他人的,转让期限在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土地注册管理人申请登记。没有注册,就不会有善意的第三方。第三十一条从事土地经营权转让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备案,接受指导,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转让中介服务。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在指导签订转让合同的过程中,发现出让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纠正。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转让进行指导和管理,正确履行职责。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人均耕地状况,城市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进展情况等因素,决定采用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农业科学技术和生产方法的改进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的提高。通过流转获得的土地经营权规模上限
第三十六条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具备下列项目条件:一是明确经营项目;二是明确经营项目。二是合法使用土地;三是风险防范机制;四是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农业发展规划;六是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还应满足其他七个条件。第三十七条工商企业等通过流通获得土地经营权的商业资本,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在基本农田上挖塘,种树; (二)擅自在耕地上盖房,挖沙,采石,开采和借土等; 3,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4.破坏土地或破坏土地的生态环境; 5.其他破坏土地的行为。第三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由农业和农村,财政,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农民组成。代表,农业专家等。审查委员会负责通过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的转让,对农村土地管理权的获取进行审查和审查。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和农村行政部门负责。第三十九条农用地流转的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查,应当采取书面报告和现场检查的形式。审查机构应当自申请人提出审查申请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通过审查的决定。第四十条未通过资格审查或者项目审查的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出让活动。第四十一条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根据土地面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备案的,应当提交土地管理权转让合同,耕地使用合同等书面材料。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未及时到位的,该项目将不享受相关的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分级备案的具体规定,明确分级备案的区域标准,验收机构和备案程序和方法。第四十二条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当的管理费。在下列情况之一中,
收取的管理费和支付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商,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三方确定。行政费用的使用,由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法律程序集体决定,并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的转移,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对于高风险项目,如整个村庄的土地管理权转让和亩以上的土地管理权转让,应建立风险担保制度。风险担保基金应根据被转让土地的实际面积确定具体数额,总额不得超过一年的地租。合同期满后没有违约的,应当将风险保证金及时全额返还给工商企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业和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等管理部门,定期对农用土地管理,项目实施和风险防范进行监督检查。 。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商监督转​​让农地的使用。鼓励地方政府利用网络,遥感等现代科学技术手段进行动态监测,及时纠正和调查违法行为。如果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通过监督检查,其结果可作为该项目享受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措施,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工商企业等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实施细则。社会资本,并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受让人放弃耕地的,应当依法停止发行或者收回各种财政补贴。土地经营权出让人违反产业计划的,停止享受有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受让人对农用土地的转让不信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向社会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并启动联合纪律机制。转让土地经营权的受让人对转让的耕地的农业用途有未经许可的变更,对耕地的严重破坏,破坏或污染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第四十九条通过竞拍,拍卖,公开征求等方式承包荒山,沟壑,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经合法登记后取得土地所有权证,可以使用租赁,股权,抵押等方式。转让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条本办法自每年起正式执行。关于《修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的解释,是为了实施新修订的《土地承包法》,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管理制度,深化农村土地改革。实行“三权制”,农业和农村事务部修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管理办法》,形成了《关于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办法的协商意见》。具体解释如下:1,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了流通范围,贯彻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 “三权分立”,专门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 y。对于租赁,分包合同,股权或其他方法,土地管理权的转让,交换和转让之间有明显区别。因此,在修订《流转管理办法》时,为了贯彻“三权分立”的理念,有效地回应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并考虑了土地经营权的转移和转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换和转让各方,程序,监督等方面存在重大差异。该修订草案确定了发行范围,重点是土地管理权的发行。流通方式包括租赁和股权。该规定的名称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而来。““管理办法”修订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交换,将另行采取行政措施。 (二)加大对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转让的土地经营权购置的监督和风险防范。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以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进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查和风险防范制度。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取适当数额的管理费。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规定。 “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它以合法形式规范通过流通获得工商业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的土地经营权,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了流通风险。对权利进行了具体规定。具体内容包括:首先,增加了资格审查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国家办《关于有序转让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指导意见》。适当发展农业节制《规模经营操作》要求草案阐明,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获得土地管理权应具有从事农业经营的资格,适当的农业管理能力和其他条件。应该满足的条件。第二是增加项目Provi审核的部分。根据各地的做法,明确规定了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通过明确上市取得土地管理权的条件,如明确的管理项目,合法的土地使用,风险防范机制,遵守地方法规等。产业布局,符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有利于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同时,明确了负面清单,如在被占用的基本农田上挖池塘,种树,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第三是增加风险防范规定。该草案规定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上限,并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实际上,一些地方已经建立了风险担保基金。由于地区之间的差异很大,该修订草案并未统一规定是否普遍建立了风险担保基金体系,而是强调了风险较高的项目的重要性。作为整个村庄土地管理权的转移和一亩以上土地管理权的转移,建立风险保障基金制度。第四是增加复审机构的规定。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金融,发展与改革,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由代表,农民代表,农业专家等组成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获取进行审查。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农业和农村部门负责。同时,明确了复核和复核的方式,时限,有效性,备案等。第五,增加了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费的征收规定。
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土地流转管理服务,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使用集体拥有的农业基础设施。同时规定,管理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商,工商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三方共同决定;管理费的使用应由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根据法律程序确定,并用于基本农田。建筑或其他公益性支出。第六,增加了事后监督的规定。工商企业等工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管理权后,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事后的监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并查处违法行为。法律法规通过定期监督检查。 3.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股权在“三权分立”的背景下,农民只有有限的土地经营权。从理论上讲,即使有破产清算,农民也只有在一定时期内丧失经营权的风险。因此,在法律上没有必要规定将承包土地归还给原始承包商,这也与《破产法》相抵触。为了防止农民失去土地的风险,在实践中,生产了优先股,先租约,回购股票和其他方法。考虑到公司法中关于优先股的理论讨论更加成熟,因此建议将其用作倡导性法规,以防止股权流失的风险。 (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