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每日上限(既主张违约金又主张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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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违约金3‰合不合法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简介】韩先生原是一家教育技术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的讲师,并与该教育公司签署了《保密和竞争限制协议》。该协议规定,在雇员离职后的两年内,教育公司每月应向工人支付限制竞争的补偿金。离职后的两年内不得在与公司相同或相似行业的公司和关联方中雇用工人,包括正式工作或提供劳工服务和咨询服务的其他方法;协议还规定,劳动者违反义务,除退还已获得的补偿金外,还应一次性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一万元,并赔偿用人单位造成的其他损失。韩先生离任后,教育公司为竞争限制支付了月薪,但韩先生在另一家教育公司教了相关的培训课程,教育公司进行了公证并获得了证据。该教育公司随后将韩某告上法庭,要求他继续执行《保密和竞争限制协议》,并支付违反合同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并返还竞争性限制赔偿。韩在法庭听证会上辩称,他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简报会上签署了《保密性和竞争性限制协议》。当时,他以为自己正在签署股权分配协议,完全由公司签署。协议的内容对他不公平,该协议被取消。韩说,他是否受过类似的教育公司的聘用,应通过劳动合同,工资记录和社会保障付款记录等证明。他不是非正式上课,只是因为朋友与另一家教育公司有亲戚关系。 【判决结果】审判后,昌平法院裁定,汉某是具有充分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与教育公司签署《保密与竞争限制协议》时不反对协议内容。此外,当教育公司每月向其支付经济赔偿时,它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并且韩先生没有提交足够的证据来证明《保密和竞争限制协议》的内容不公平或已签署了保密协议。和竞争限制协议。书中有欺诈和胁迫。两家教育公司都在其业务范围内进行了计算机技能培训和其他内容。公证书显示,韩寒在另一家教育公司任教,韩寒也认可他在另一家教育公司学习和就业的经验。因此,法院认定韩某违反了双方约定的限制商业竞争的义务。劳动者违反竞争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由于韩违反了限制商业竞争的义务,
最后,法院裁定韩继续履行《保密和竞争限制协议》,并向教育公司支付了违约金和共计人民币100元的罚款,以换取竞争限制的补偿。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作出规定,以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机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就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的竞争限制条款与劳动者达成协议,并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为比赛。 “第二十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争限制协议的,应当依照合同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限制竞争的人员仅限于雇主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具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应当到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同类产品和其他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争用人单位的自雇竞争期限,或者自谋职业。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并从事类似业务,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法官提醒:劳动者正在签订合同。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果这些条款涉及竞争限制,则工人应谨慎签署。签订了竞争限制协议,劳动者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严格遵守协议中的竞争限制义务,如果违反了限制竞争的义务,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限制竞争。同时,劳动者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工资。限制竞争并保护其合法权益。资料来源: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