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顾问(置业顾问不开单怎么保持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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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太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一审时,被告一家房地产公司返还原告人民币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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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2020年4月26日,原告到被告太和县某房地产公司了解所售房产情况,售房顾问杨接待了原告。原告告知杨其儿子工资收入仅4000余元,并询问其是否可以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杨告诉原告,只要他能负担得起贷款,他也可以申请银行按揭贷款,于是原告支付了人民币元的定金,并签署了《定购协议书》的复印件。协议规定原告儿子应于5月3日前在被告公司营销中心签订合同,并支付全额或首付款。支付首付时,必须同时办理住房银行按揭贷款手续。5月3日,原告父子前往被告办公室。杨要求原告为儿子找工作,出具工资收入8000元的工资收入证明,或者杨要求他人帮助原告儿子出具虚假的收入证明。最终原告不同意杨的建议,双方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未能协商退还押金,因此告知法院要求被告退还人民币押金。

本院认为,被告公司员工杨在原告缴纳定金时知道原告儿子的工资收入,但仍告知原告该工资收入可用于银行按揭贷款。但原告交纳定金后,杨同意签字《商品房买卖合同》,即2020年5月3日告知原告需要一份有双倍收入的假证明,以保证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如果不能出具,他愿意找人出具假证明。原告认为出具虚假证明是违法的,不接受杨的建议。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中约定的定作人与被告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被告违约。原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故依法作出上诉判决。(经由作者:张建军泰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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