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管理条例(不同意拆房子能强拆吗)
- 时间:
- 浏览:75
- 来源:奥一装修网
国务院590号令如何规定拆迁补偿?
导读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往往占据主导地位,被征收拆迁人在维权方面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为了提高保障普通群众权利的效率,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国务院第590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号令,在拆迁已划入城市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和农村房屋时,规定了拆迁程序和补偿标准,在遇到不公平或不合理的非法征收和拆迁时,争取被征收人最多。
政府是公共利益征收唯一补偿主体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由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
在提醒注意:所有国有土地上征用房屋已经成为政府的行为,政府应该对此负责。一旦出现问题和纠纷,责任主体就是政府。在实践中,被拆迁人应当警惕不合格主体的任何征收和拆迁行为。
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7条,房屋征收应先补偿后拆迁。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应当足额缴纳补偿费,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因此,如果补偿协议涉及先拆后补、快拆慢补等条款,被征收拆迁人可以拒绝签订拆迁协议。
强征强拆必须经法院依法裁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行政机关无权直接进行强制拆迁。合法的房屋拆迁必须在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的前提下,向人民法院申请。未经依法申请,任何形式的强制拆迁都是违法的。
明确征收补偿标准
《条例》原则上规定了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双方可以根据这个原则给予或要求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引起的拆迁补偿和临时安置;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赔偿。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贴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贴和奖励。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如果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价格低于周边同类房屋的价格,拆迁后生活水平会下降,这种情况下的补偿是不合理的,是违法的。
强调尊重被征收人意愿
为了规范政府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条例》第10条、第11条的规定,应当提高公众参与征收补偿方案的程度,并就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大部分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应组织听证会,修改方案;第12条规定,政府在做出房屋征收决定之前,应当评估社会稳定的风险。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大量被征收人的,应当予以公告
根据《条例》第31条规定,被征收人以暴力、威胁或者违章等非法手段强行搬迁,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道路交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予以处罚。
暴力拆迁可追究刑事责任
资料
仅供读者学习参考,如涉嫌侵权,请告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