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外籍人员个税起征点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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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问答(四)
Q21:外籍个人如符合税收居民条件,可以同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和有关津补贴政策吗?
A21:不可以。
财税[2018]164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号(以下简称164号文件)第七条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外国个人,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特别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遵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号,外国个人一旦选择,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从2019年起的三年内,作为税收居民的外国人可以享受特殊附加扣除和补贴政策之间的选择权,但只能是或,不能是和。而三年之后,就只有特别附加扣除的选项了。
Q22:外籍个人如系非税收居民,缴纳薪资所得税时不能有任何扣除项目吗?
A22:三年内可以有津补贴的优惠,三年后就没有了。
如A21所述,外籍个人为税收居民的,可以选择其中一种特殊附加抵扣和补贴政策;非税收入居民的外国个人不能享受特殊附加扣除,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其他政策可享受。
第164号法令第7条第2款同时规定:
(2)自2022年1月1日起,外国个人不再享受住房补贴、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免税优惠政策,应按规定享受特殊附加扣除
这意味着,对于非税收入居民的外籍个人,从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果申报为非税收入居民,虽然不能享受特别附加抵扣,但可以享受国税发〔1997〕54号、财税〔2004〕29号规定的天津市优惠补贴政策,三年后不能享受。三年后符合征税居民条件的,可以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Q22:外籍人员的津补贴优惠项目包括哪些?
根据A22:,国税发〔1997〕54号和财税〔2004〕29号的规定,对外国人的优惠补贴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外国个人以非现金或报销形式取得的合理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2.外国个人因在中国就业或辞职以报销、销售等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
3.外国个人按合理标准获得的国内外旅行补贴;
4.外国个人获得的探亲费用;
5.外国个人获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补贴。
Q23:既然可以实报实销,对符合税收居民条件的外籍个人来说,为何不选择抵扣金额高的津补贴政策,而要采用专项附加扣除?
A23:没那么容易。
国税发[1997]54号和财税[2004]29号都强调了“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前提,也就是说上述对外国个人的优惠补贴政策只有在税务机关批准的前提下才能享受。税务机关的审批是基于合理性的判断。假设某企业为外籍高管申报的个人收入每月不到一万元,但申请的房租费用为每月5000元,子女教育和探亲费用合计每月8000元。享受如此高待遇的人每月只有一万元合理吗?想必获批的几率会很低。
Q24:选择专项附加扣除的外籍个人,子女在境外接受教育的费用及父母在境外生活的赡养费用是否也可以扣除?
A24:可以。
根据现行政策精神,符合税收居民条件的外国个人,可以像其他税收居民一样享受特殊附加扣除。如果孩子在国外接受教育,可以保留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明。
目前不确定的是,由于家政人员的身份、婚姻、家庭状况已经网络化,证明孩子、父母甚至兄弟姐妹的亲家并不困难;但由于境外人员涉及夫妻、兄弟姐妹之间的分享,除了所谓的分享协议之外,是否应该为上述关系提供相应的公开证明?规则不清楚。贝瑟尔认为,从税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该系统是基于信任原则设计的,只有在对个别人员进行审计时,他们才可能要求提供关于上述关系的可信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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