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紫玉山庄(北京十大高档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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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子山庄”侵权纠纷一审卓有成效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房地产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一审认定江苏鉴江置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鉴江公司)使用“玉子山庄”名称,并未侵犯北京玉子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子山庄公司)对“玉子”和“玉子山庄”商标的专有权,据此驳回玉子山庄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2010年2月,玉子山庄公司核准注册商标“PJV玉子山庄”(指定颜色)第、号。从事第36届房地产租赁和第37届建筑结构监理等服务。同年5月,玉子山庄公司获准分别在36号和37号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玉子”号和“玉子”号。2012年3月,玉子山庄公司批准注册商标号。“玉子”开发的第42类建设项目。
玉子山庄公司称,建江公司将该项目命名为“玉子山庄”,并在其网站上公示,使用了与玉子山庄公司持有的玉子山庄和玉子山庄商标相同的名称,导致购买者误认为该项目是玉子山庄公司开发的财产,侵犯了玉子山庄公司使用所涉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同时,建江公司在其房地产项目中使用与玉子山庄公司相同的名称,侵犯了玉子山庄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玉子山庄公司请求法院责令剑江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
鉴江公司辩称,其使用“玉子山庄”是合理使用地名;在玉子山庄公司涉及的商标申请注册前一直沿用“玉子山庄”的名称,在南京有一定影响力;玉子山庄公司的企业名称不是玉子山庄。根据房地产销售的特点,买家不会混淆或弄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建江公司开始使用“玉子山庄”名称时,玉子山庄公司并未享有相应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剑江公司并未侵犯玉子山庄公司所涉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玉子山庄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企业名称知名度较高,相关公众对其企业名称与相关商品有固定联系,容易误解他人的使用行为。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