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2019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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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设施农业用地最新政策

为了改善设施农业用地的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的健康发展。最近,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和农村事务部发布了《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农业可以使用普通耕地,无需在占领和补偿之间实现平衡。如果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则必须恢复其原始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业建设占用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土地类型为耕地的,应当实行占补平衡。 该通知明确指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直接用于农作物生产以及农业生产中的畜禽养殖业的设施用地。其中,农作物种植用地包括农作物生产和护理室,农业材料和农机具的存储设施,以及与干燥,干燥,分选,包装和保鲜有关的其他设施,与农产品生产;畜禽养殖业用地包括水产养殖生产和直接相关的粪便处理,检验和检疫等设施用地,屠宰场和肉类加工场用地除外。 《通知》规定,设施农业是农业结构的内部调整,无需占用占用和补偿即可使用一般耕地。如果种植设施不损害耕地的耕种层,则无需额外规划即可使用永久性基本农田;如果耕地的耕层遭到破坏,但由于位置关系而难以避免永久性基本农田,则允许永久性基本农田的使用,但必须重新规划。原则上,永久性基本农田不能用于水产养殖设施。如果难以避免的是少量永久性基本农田,可以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充。永久性基本农田的建设必须先经过县级自然资源部门的批准,然后才能开始建设。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各种设施的农用土地规模。其中,护理室对“大棚”实行特殊的清理整顿标准,繁育设施允许建造多层建筑物。 《通知》强调,负责自然资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的实施措施,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的日常管理。国家和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监督。乡镇政府定期总结情况,并上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 编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