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法下水管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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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来了。在这8种情况下,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费

住宅物业是为业主服务的,物业和业主应该是“一家人”。但他们之间不时会出现一些矛盾,根源就是物业费。

前几天《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宣布修改18个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废止5个行政法规,其中《物业管理条例》。

相比之下,最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删除了旧版本的第59条,修改了4条,并相应调整了其他文章的序号。

第二十四条删去“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诚信联合激励机制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新 《物业管理条例》 新增规定

新《条例》规定物业费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协商,并征得业主大会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一半以上、业主总数一半以上的业主同意。

新《条例》还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利用或者允许他人利用共用部位和设施进行广告、宣传、经营等活动,不得擅自设置或者允许他人设置经营摊点。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泄露业主信息,不得对业主进行骚扰、恐吓、报复或者采取暴力行为。

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费

这次一些行政法规的修改和废止也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根据出现下面这8种情况,可以拒缴物业费。最新的物业管理规定

1.物业费的收取应从业主收到收楼通知之日起计算,不应从购房合同载明的交房日期起计算。如果开发商不通知业主恢复物业,那么业主可以在此期间拒绝支付物业费;

2.物业公司不与业主签订合同的,业主可以拒付;

3.物业公司要求支付供暖、中央空调等电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属于业主支付范围的,可以拒绝支付;

4.物业服务质量太差,可以暂时拒付,但必须有有力证据,找到实质性解决办法;

5.物业提供合同未约定或业主未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绝支付;

6.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业主可以拒绝支付擅自提高的部分。

7.因房屋质量原因未交付房屋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支付;

8.物业公司没有价格管理部门审批文件原件的,业主可以拒绝提交。

来源人民日报、法制日报

新闻链接

2017年第十期《向人民承诺——电视问政》也反映了成立行业委员会的难度,节目一播出就引起了观众的广泛讨论。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黄在会上说:

南宁的物业管理办法是2007年出台的,我们在2011年出台了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指导规则。然而,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确实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对此,3月7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关于征求修改立法意见的函》,征求物业业主的物业管理意见。《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修改立法征求意见活动于3月15日下午结束。你对即将到来的新《南宁市物业管理办法》有什么期待?欢迎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