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通一平(三宝四口五临边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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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案例:“三供一平”是出让土地的附随义务

[判决标的]

1.对于闲置土地应当根据是否存在不可抗力或者政府的原因,分别采用无偿收回或者有偿收回的方式予以处置。

2.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没有规划则无法开展项目设计和规划,不具备开工条件。

3.虽然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性规定未就出让土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问题进行规定,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未就此作出约定,但政府出让土地的目的是开发利用,应当对出让的地块提供基本的开发利用条件。政府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促成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是其基于当事人信赖原则应有的附随义务。而且作为对案涉土地具有统筹管理职责的地方一级人民政府,理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土地受让方完成开工前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做好促成开工建设的协调沟通和配套工作。导致案涉土地所在区域不具备动工开发必须的、适合建设施工作业通行的道路、给排水系统以及电力供应等问题,有些是土地受让人无法通过自身努力予以解决的,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

4.行政机关在未能举证证明其已穷尽所有送达手段均不能送达的情况下,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剥夺了相对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送达程序违法。

5.《收地决定》依法应予撤销,但因总体规划已经发生变更,案涉土地不具备按照原土地出让合同继续进行开发的规划建设条件,撤销被诉《收地决定》已无实际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6.当事人依法取得的土地被无偿收回,且该收回行为违法,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依法应当获得国家赔偿。

[案例号。】 (2019)最高律师事务所2

师熙宁律师,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产权与土地研究所副所长提醒朋友,即使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的法律法规政策没有规定“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问题,行政机关应为出让土地提供基本开发利用条件。行政机关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当事人,基于当事人的信赖原则,促进土地出让合同的履行,是行政机关的附随义务。此外,作为全面负责土地管理的行政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为土地受让方完成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并做好建设的协调、沟通和支持工作。相关土地所在区域存在道路、给排水系统、供电等问题,是建设和发展所必需的。虽然土地受让人没有积极开展相关工作有一定的原因,但有些问题是受让人无法通过自己的努力解决的,需要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提供。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