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阳二手房出售(城阳链家2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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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时,买家跳单是否要赔偿?
二手房买卖中,买家跳单是否要赔偿?
二手房买卖中,卖家一般会把要卖的房子挂在几家中介公司出售。如果买方通过正当渠道获得该物业信息,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标公司进行交易,则不属于跳单,不应获得补偿。
某中介公司起诉买房人刘某,其利用了某中介公司提供的青岛市城阳区某房屋的销售信息,故意跳开此家中介公司,转投其他中介成交,违反了双方之间带看协议书的约定,属于恶意跳单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支付中介费2.5万元。
接受买家刘的委托后,刘总是显得很生气。中介出示房价250万,中介通过交易报价225万,共计差价25万。他怀疑中介报高价吃差价,25万不是小数目。
涉案房屋原房主并未登记在中介出售房屋,而是在几家中介公司报价并提供了房屋。也就是说,起诉收取中介费的中介公司不是独家代理销售,没有使用原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因此不存在单跳行为。而且,起诉收取中介费的中介公司高估了25万元,没有为买家提供真实的房价信息。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判长认为,中介公司与刘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禁止跳单的格式条款,意在防止买方利用中介提供的房产信息跳过中介交易,使中介无法获得相应的报酬。衡量买家是否跳单的关键是买家是否利用了中介提供的信息和机会。如果买方没有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和机会,而是通过正当渠道获得同一物业的信息,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以方便买卖的成立,不构成所谓的跳单。本案中,原房东通过多家中介公司出售同一房产,但并未在一家中介公司独家出售,因此并未利用中介提供的信息进行交易,不构成违约。
在实践中,这样的案例不在少数。根据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中介合同的性质,中介的责任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如实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并在促成交易后获得相应的报酬。但在这个过程中,中介恶意抬高售价,收取过多费用,买方有权选择服务好、报价低的中介公司进行交易,不构成违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