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首次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

  • 时间:
  • 浏览:86
  • 来源:奥一装修网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的意见

[2016]226号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司)、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银行业监督支行、广德县和宿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场监督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京发[2016]168号)转发给你们(以下简称《意见》),请结合以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房产部门应会同工商部门,为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快捷方便的备案手续,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主要信息,供当事人选择。引导当事人通过信息平台、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委托注册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要配合有关部门发展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备案。需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备案的机构信息。

二、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行为监管

充分发挥中介行业组织作用,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从业人员日常行为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素质,保证房地产经纪服务质量,保护房地产交易者合法权益。加强检查,督促房地产经纪机构约束和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管理法规和职业道德。

三、全面建立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和资金监管制度

年底前,各地区要全面实现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各地要在基本完成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功能,建设统一的网上签约和交易过户信息平台,方便房地产交易登记信息查询。完善证券公司交易结算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确保交易资金安全。要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方便当事人交易,切实维护交易双方利益。各市房产部门应于2016年12月20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存量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系统的建立情况。

四、建立房源信息核验制度

房产部门应会同工商、物价等部门研究制定具体办法。确保房地产中介机构发布真实信息和真实价格。房地产机构在发布房屋信息时,需要编制房屋状况报表,记录房屋状况等信息,实现交易信息向消费者的一次性通知。

五、大力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诚信建设

房地产部门要加快建设统一的房地产经纪人在线管理和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房地产经纪人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的违法行为,以及在其信用档案中被核实为不良信用记录的投诉和举报,并向社会公布。研究推进全省房地产经纪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实现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全覆盖,对失信的组织和个人进行处罚,直至清除出市场,禁止从事房地产经纪相关活动。

六、推动多部门工作联动

房地产部门应会同价格、交通、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管理联动机制,共同推进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工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和投诉受理制度,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提供信息和服务,开展联合执法监督。金融机构应严格控制,不得与未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合作提供金融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价格行为的监督,及时处理投诉和举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通信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中介网站的管理,依法处置非法房地产中介网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营业执照从事中介业务的机构。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工商局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