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建筑设防类别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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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医院抗震设防批复失败

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管分权一体化,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清理了本部门下发的文件。

经清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宣布844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无效,这些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已被新法规覆盖或取代、已消失、已完成工作任务或已超过申请期限(其中40件因保密原因将根据规定另行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所有被宣布无效的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暂停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特此宣布

住房和城乡发展部

2016年2月18日

引申阅读:

汶川地震后,为响应国家要求,中国地震局于2009年发布了——钟真方发[[2009]49号文件;同时,建设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2010)也进行了修订。但地震局的文件与国家标准的要求相矛盾(地震局的文件要求增加1度计算地震作用;国家规范只要求地震作用按该地区的地震烈度计算,按增加1度采取抗震措施)。这让结构设计人员不知所措。

为此,北京市计委发文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意见,收到批复,即“建标函[2009]50号”——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抗震设防的复函》。答案是按照现行抗震规范。并要求把这封信发给全国所有的建设部门。

但是医院和学校这几年的实际要求和实施方式还是各不相同。一些专家仍然在执行49号文件《地震预防和发展》,这是无法相互沟通的。地震局和建设部的文件内容还是有差异的。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司 函

工商函[2009]50号

关于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抗震设防的复函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你委《关于加强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有关问题的函》(市规函[2009]80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根据《建筑法》、《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的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应执行工程建设标准。

二、目前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已经执行了《防震减灾法》第35条的规定,要求“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按照“高于当地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即抗震设防要求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别,并给出了相应的量化要求和实现这些要求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09年6月29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其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防震减灾工作管理机构,民防办,总后勤部营房部,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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