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政策(公积金政策有新变化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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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布!公积金贷款政策从8月1日起重大调整!最高只能贷.
今天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8月1日起,职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额度计算公式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降低了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
往下看具体的调整政策
调整确定可贷金额的方式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计算公式为
“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
调整到:
“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一定倍数计算”
可贷额度计算公式
可贷额度=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其中:
1、缴存账户余额:
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不含按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其他资金和最近一年一次性补缴住房公积金的金额。
借款人在2017年8月1日(不含)前12个月(含12个月)内已提取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资金,提取的金额可用于计算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
2017年8月1日(含)以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资金的,提取的金额不计算为住房公积金存款账户余额。
2、倍数
目前,根据12倍,的规定,如果可贷金额低于15万元,则担保贷款金额按15万元/户计算。
今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我市住房价格水平、住房公积金运行情况等因素进行调整,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后实施。
还贷能力测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能力按照借款人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每月不超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的还款额计算。
贷款额度确定。借款人实际贷款额度按照下列确定:
1.不超过当前最高贷款额的金额;
2.不超过计算可贷金额公式计算的金额;
3.不超过按存款基数60%计算的还款能力额度;
4.不超过扣除规定首付款资金后剩余房价的金额;
5.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和安置贷款的,不得超过自付资金额度;
6.商业贷款向社会公开转让的,不得超过原剩余商业贷款的余额;
7、离婚变更贷款,不得超过原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
在这五种情况下,公积金贷款的申请被暂停
若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或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显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核实,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将被暂停:
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还款逾期3期以上(含3期);或在申请贷款之日前最近2年(不含)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已逾期6期以上(含);
在申请贷款之日前最近2年(不含)内,商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连续3期以上(含)逾期,或累计6期以上(含)逾期的;
在贷款申请日,仍有对他人(含单位)的担保,或个人征信报告显示信用卡等贷款逾期未还;
申请日前最近3年(不含)有为他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或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被诉信用不良、谎称住房公积金被列入不可信人员名单等情形之一的;
在贷款审批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或者住房公积金的存款账户被冻结、封存。
上述连续逾期还款是指借款人连续不间断地未能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月足额偿还贷款本息,不包括借款人当月已还清的情况。
调整借款人户籍要求
现行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法规,
调整到:
“具有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政策调整的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实施前,
(1)职工连续缴纳公积金满2年,且首套贷款
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为还没完,重点继续!!!.
(2)职工连续缴存公积金6个月并首次申请
调整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第一套自住住房,而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是由80万元/户调整到60万元/户.
职工连续缴纳公积金6个月,拥有一套房
如果首次申请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改善居住条件,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由60万元/户调整为40万元/户.
4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本通知实施前,借款人购买的住房已在本市住房交易管理部门信息系统网上签约,仍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本通知实施前已受理借款人企业转公贷款申请材料的,仍按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