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置税计算器(汽车购置税计算器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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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的应税车辆、计算公式、减免税等都已明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车辆购置税具体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71号公告

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现将有关车辆购置税的具体政策公告如下:

1。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辆,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

2.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总价,按照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由代理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应税价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含增值税;同类应税车辆没有销售价格的,按照应税价值构成确定。组成计税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值中应计入消费税的应税车辆。

以上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5.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购买的公共汽、电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是指经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认定,依法取得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资格,提供公共交通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车和电车是指为公共交通服务和运送乘客而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电车,它们按照规定的路线和车站票价运行。

6.车辆购置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取得的车辆相关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7.已办理免税或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或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在免税或减税范围内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下列规定执行:

(1)转让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没有过户的,车主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2)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车辆转让或在用变更之日。

(3)计税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计税金额=初始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值(1-使用年限10%)10%-计税金额

计税金额不能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为纳税人首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或减税范围之日止。使用寿命应四舍五入,不足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八。已征收车辆购置税的车辆返还给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计算退税额的公式为:

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从纳税人纳税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IX。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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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