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接入(网络接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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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清理互联网网络接入市场,明确跨境数据服务标准化
跨境数据约定:云服务、CDN、SD-WAN的跨境数据只能通过工信部批准的互联网国际业务出入口连接
为进一步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清理规范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的通知》(龚欣官函〔2017〕32号,以下简称32号)工作部署,宣传《关于印发网络接入服务市场清理规范工作专题会纪要的函》(龚欣官函〔2017〕2496号,以下简称专题会议纪要)精神,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会同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于2018年1月10日,
首先,本次会议传达了特别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并对跨境数据通信业务的资质要求、主体资格和合规服务方式.做了进一步澄清
根据《跨境数据通信业务政策宣贯会暨产业联盟筹备大会》,1、资质要求和主体资格。国际专线的建设、租赁和销售属于国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为国际封闭用户组提供的数据传输服务属于互联网或国际数据通信业务的国际数据传输业务。目前只有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具备上述业务资格。
由于协同办公和数据交互的自用需求,2、跨国企业使用跨境服务合规方式。的跨国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跨境联网:跨国企业直接从中国租用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的国际专线(包括虚拟专用网络),与企业办公自用网络和设备连接;跨国企业直接从海外发起或委托海外运营商从三家基础电信企业租用国际专线(包括虚拟专网),并与自己的办公网络和设备连接。跨国企业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包括拥有国内IP-VPN、固网国内数据传输等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系统集成、托管等外包服务,但不允许第三方企业从事国际专线(包括虚拟专网)线路资源出租、出售等电信业务活动。
为了更好地促进我国跨境数据通信业务的发展,规范跨境数据通信行业秩序,维护跨国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和谐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多方合作共赢,促进行业自律、有序、公平、健康发展,会议提出了落实32号文件和专题会议纪要的下一步工作方案,明确了相关企业和单位的主要职责。同时,为积极响应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成立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议,与会单位一致决定成立由中国信通技术研究院牵头、三家基础电信企业、IP-VPN等相关业务运营商参加的“跨境数据通信产业联盟”,并讨论组建《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公约严格遵守《中国跨境数据通信行业自律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在自律条款中进一步明确了VPN、云服务、CDN、SD-WAN等跨境数据通信业务的管理要求。主要要求如下:
持有国内固定网络数据传输服务(A24-1)或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服务(B13)相关许可证的1、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租用专线(含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信道开展跨境经营活动。企业,应在其许可范围内向终端客户提供服务。
2、云服务经营者在境内建设云服务平台,相关服务器与境外联网时,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的互联网国际业务出入口进行连接,不得通过专线、虚拟专用网络(VPN)等其他方式自行建立或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3、CDN和SD-WAN等业务如存在跨境数据通信的需求,需参照以上管理要求来执行。
与会各方一致同意,申请加入产业联盟的成员将签署相关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公众、新闻媒体和产业联盟的公众监督,不断提高企业的自律意识和社会公信力。
目前,“跨境数据通信产业联盟”正处于积极有序的筹备过程中。中国信息通信技术研究院欢迎国内从事和参与相关电信业务运营或研究的企业、组织和单位加入行业联盟,共同促进电信行业自律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