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证上注明有土地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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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销售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住房

预(销)售管理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住房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督分局、房地产登记中心、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针对近期我市部分区域商品住房供需矛盾突出、房价涨幅较大的实际问题,“无房无炒”的定位精神和“一城一策”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加快住房有效供给,保持住房价格稳定,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发展,根据建设部令第8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号(2010年第53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

一、加快在建商品住房入市销售

(1)申请预售的2020年8月1日起,商品房项目(包括前期已预售和首次预售的项目),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扣除地下室面积后,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不满平方米的,应当一次性申请预售;总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上的,分期申请预售的,每次预售申请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平方米,期末建筑面积不足平方米的,必须一次性申请预售。申请出售商品房的项目,分期规模参照上述标准。

(二)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建设期和销售计划,确保商品住房按期按量上市销售,加快形成市场实际供应。

二、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指导

(一)开发企业应根据工程造价、税金、利润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建商品房的申报价格。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新建商品房项目一次性或分期申请预售(或现售)的,以及须以幢(栋)为单位申报销售价格,同一幢(栋)每套住宅均价相差幅度不宜超过20%。第一期首次申报销售价格的,每栋楼(楼)申报均价不得高于前三个月城镇、街道(园区)同类新建商品房申报均价的10%(含10%);分期申报销售价格的,每栋楼(楼)申报均价不得高于上一期同类商品房申报均价的5%(含5%)。当地城镇、街道(园区)前三个月,同类新建商品房申报销售价格较小或异常的,参照周边房价水平相近的城镇、街道(园区)的房价申报合理确定申报价格。高于规定浮动范围的,提交《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样式见附件1)及书面说明。对高于规定上浮幅度进行申报又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暂停核发预售许可证或暂不办理现售备案。

(2)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中申报的房屋类型分多层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4层及以下)两类,按交付标准分为精装修住宅和空白住宅。

(3)新建商品房工程交付精装修的,室内精装修工程每平方米造价原则上不超过2000元/平方米。超过上述标准的,应提交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评估报告,并在销售现场向买方公示,作为买卖双方今后处理室内精装修标准和质量争议的参考。

三、加强商品住房项目销售监管

(一)加大力度打击捂盘惜售行为。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后,应在10天内一次性披露全部售房情况,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出售。对建设项目形象进度达到预售标准(或已符合预售条件)且无正当理由不办理预售许可证(或预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向开发企业出具《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情况表》(样式见附件2),督促其限期办理预售(现售)手续,否则将被通报批评,预售资金用于预售c

(二)严格规范商品住房认购行为。商品房严格执行购房实名登记制度,购房人认购后不得擅自更改姓名。没有真实有效的认购书和定金支付凭证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已经认购为由出售该房屋。购买人在认购商品房后未在约定时间内签署《行政告知书》的,应当注销认购,注销的房屋应当公开出售。住建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大检查和联合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未向社会公开全部准售房屋、签署虚假商品房认购书囤积房屋、扰乱市场等违规行为,并根据情况采取责令限期整改、暂停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知有关规定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房[2020]3号)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东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东莞布东禅登记中心

2020年7月2日

材料东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