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证明(支付证明单的正确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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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发票后收钱的风险

你有没有想过:客户收到发票后不履行付款,却把发票当成付款凭证怎么办?如果发生诉讼,法院是否也会认定发票为“付款凭证”或“收款收据”?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有先例,支持买方将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观点。所以大家有必要重新审视一下这个“习惯”。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4条规定:“发票是指在商品购销、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和收取的收付凭证。”

请注意,发票不是税务证明,而是收付款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八条规定如下:

“出卖人仅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扣税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买受人不同意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八条作了详细解释:

第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在买卖合同中的地位是被区别对待的。,这是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记录货物销售和增值税的财务收支凭证,是买方纳税义务和进项税的合法凭证,不能证明双方债权债务存在的必然性。而普通发票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之一是收付款凭证,因此对收付款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

第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明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付款的会计凭证,是买方付款的依据,而不是付款凭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仅表明买卖双方之间的货物交易,并不能证明买方已支付全部货款。仅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货款已经支付。

第三,关于普通发票的证明作用.至于普通发票,买方证明其已用普通发票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据的存在是前提条件,即“合同规定或当事人习惯于用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此外,《解释》还从反面规定,即“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综上所述:

1.增值税专用发票只是付款凭证,既不能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

二、对于普通发票,在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存在交易习惯的前提下,可以作为买受人履行付款义务的证明。除非有相反的证据。

因此,对于先开发票后收钱的企业来说,为了避免“丧妻失兵”的情况,建议:

1、完善合同。,如果对方要求先付款,必须包括在合同条款中。如有争议,付款条件的条款可作为“发票不代表付款”观点的有力证据。这也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2.如果合同中没有这样的条款,下一步最好的办法是让对方在发票收据上写下“给付发票时款项尚未支付”并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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