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积金管理中心(四川省公积金转成都市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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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积金转成都市公积金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办法第章章章第一条以“住房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为依托,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四川省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这些办法。 。 第2条此方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存款管理,住房账户设立,汇款(补充)付款,信息更改,盖章,转账,托管,对账,利息计算和其他存款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的存放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私营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必须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法。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基本范围缴纳住房公积金。在岗职工是指在上述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的各类人员。这包括与单位签订了雇佣(劳动)合同或未签订合同但已建立事实上的劳资关系的雇员。每个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包括职工住房公积金,并按月足额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 (二)单位聘用的农村户籍工作者,应当参照单位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3)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其雇员,自由职业者和灵活的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人自愿性存款人)可以自愿存款住房公积金。独立转业的失业干部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存入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在本市受雇的港澳台人员和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员,可以按照规定存入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劳务派遣,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的存放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应当约定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住房公积金的费用。 第六条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汇总业务方面履行以下职责:一(一)制定和调整具体的住房公积金征收管理办法,监督实施;(三)审批住房公积金征收计划,并报告实施情况; (4)审批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延期支付,降低存款比例。 可以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该单位延期付款并降低存款比例的申请; (5)需要确定的其他集体业务事项。 第七条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照汇总业务执行以下住房公积金管理职责:(一)宣传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制定政策,维护公积金存放人的合法权益; (2)编制并执行住房公积金征收计划,并编制住房公积金征收计划执行报告; (3)负责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办理个人账户; (四)记录并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存款,盖章,转移和利息计算; (五)按照管理委员会的要求,负责批准存款单位推迟住房公积金或减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六)为存款单位和存款人提供和解,查询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咨询服务,并受理投诉; (七)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进行及时监督,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和职工登记手续,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程序,时间和全额住房公积金。对条例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存款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罚; (八)根据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方案,确定委托住房公积金征收业务的银行,并收取委托银行征收业务的监督和评估申请情况; (IX)处理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或授权的其他住房收款事宜。 公积金中心授权每个县(区)设立管理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的具体管理。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存放单位在存款业务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和执行住房公积金存放规定和政策,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与职工合作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以确保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真实有效。它还负责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应该明确,特别经理应处理与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有关的事务; (四)协助办理本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对账,查询和协商; (五)配合公积金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投诉; (六)接受需要单位处理的其他住房公积金存款。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涉及的金融服务,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办理。第十条职工为职工存放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一)国家机关应当在预算内支出; (二)事业单位的收支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计入预算或支出; (三)企业支出。 第二章帐户设置,变更和取消一条第11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在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登记住房公积金存款,并应在住房之日起20日内成为雇员。公积金存款登记。办理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手续。 当单位新招募或调动员工时,应在招募或调动之日起30天内完成为员工建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程序。 一名工人只能拥有一个个人公积金帐户。 第十二条单位存款登记信息或者职工个人存款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登记,变更住房公积金。 第十三条单位合并,分立,注销,解散,破产的,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应当自该日起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注销住房公积金登记。以上情况。逾期未完成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和清算组织丢失的,公积金中心经核实后,可以直接办理单位注销登记及有关个人账户的查封,转移,合并。程序。 第十四条中央,外国省,市,省属常住单位应当按照地区管理的原则,在城市公积金中心进行登记和存款,并开设存款公积金账户。 章章付存第十五条个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单位从每月的工资中代扣代缴。从员工每月工资之日起5天内,公积金中心包含在员工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少付,并定期向职工公告住房公积金的存放状态。 第十七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是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月薪。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且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月工资的三倍。这个城市。很明显,并且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员工的平均月薪是根据上一年员工的总薪资计算的。员工总薪金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员工总薪金的解释得出的。 新入职的员工从入职后第二个月开始存入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支付基数是员工整个月的应付月薪。 本单位新近调动的职工应从被调动单位支付工资之日起支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的全月。 第十九条单位计算上年职工平均月工资后,应当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每年只能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存款基数自当年1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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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单位申请并在公积金中心批准后实施。存款基数不符合规定范围,单位拒绝改正的,公积金中心可以强行将存款基数调整为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的存款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城市对存款比例的统一调整,由管理委员会在规定范围内制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储备金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储备金比率。同一单位员工的存款比例应相同,单位与员工的存款比例应相同。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在规定范围内的调整,由单位决定,并报公积金中心审查实施。 第二十三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开业时,雇员的住房公积金缴款基数是该雇员当月的个人薪金总额。 第二十八条单位应当自职工移交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的加盖手续。 第二十九条职工与存托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并连续,正常支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国家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连接平台。存放在其他省市的住房公积金将转入在该城市建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与其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存入稳定存款的职工。公积金中心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管理的,可以向省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批准。国家住房公积金转移安置平台将把存放在该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在其他省市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尚未到公积金中心清算的,不予办理。 第三十条职工转移工作或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后,没有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30人以内的职工个人公积金账户。从员工工作转移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算起的几天。托管程序。 第三十一条因损失,破产等原因导致单位不能处理个人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的变更以及员工的账户印章和过户手续时,职工可以直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变更信息。并根据有效的认证材料盖章。并办理过户手续等手续后,由公积金中心核实处理。 第五章有意识的存款第三十二条个人自愿存款人申请账户登记时,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存款方式,存款金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个人自愿存款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应付款部分和个人应付款部分应由个人负担。月存款额是前一年的平均月收入乘以单位存款比率和个人存款比率的总和。可以在指定范围内选择存款比率。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业务的延期支付,补充支付和减少,不适用于自愿存款的个人。 章六在线存存第三十五条公积金中心应当加强网上住房公积金的处理。(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设立,盖章,开封和转移; 调整(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单位存款率的调整; (四)查询和变更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信息; (五)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六条公积金中心应大力推广以电子和网络为基础的住房公积金证明材料。经认证的电子证书具有与柜台发行的纸质证书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七条公积金中心应当通过与单位签订使用协议或者公开数字证书(密钥),确保网上商务交易规范有序地进行。 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加强对公积金中心的监督,应当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进行行政执法或联合执法检查,及时受理对住房公积金存放单位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并发现并纠正它们。非法住房公积金,如果违法事实明确,证据确凿,公积金中心将警告市民该市有关信贷平台,并责令该单位在限期内改正或者依法进行行政处分。依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应当提供有关,真实,合法,准确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果单位提供虚假材料,公积金中心可以取消其网上营业资格;协助制假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第四十条本办法的解释是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责任。 第41条这些措施将于2019年5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第四十二条自2019年5月1日起,《紫阳市住房公积金存款管理管理实施细则》(紫竹金发【2007】 36号)被废止。其他文件中与该方法的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为准。 资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照结合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管理。 第三章提取范围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为自己及其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新或大修自己的住房; (二)偿还住房本金和利息; (3)租房子自住; (四)我和我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有重病。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一)退休,退休; (二)出国,出国定居; (三)终止或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第五条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益人应当申请提取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 章章提取条件第六条在自然年中,雇员的家庭购买,建造,翻新,大修自住房,偿还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租用住房以用于各种住房消费。消费者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存款职工为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期间,担保人和配偶不得在被担保人未清偿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的期间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没有房屋所有权,不是房屋所有人的配偶的,不能申请提取公积金支付房款或者偿还房屋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9条对于购买,建造,翻新或大修自己住房的员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地址应在员工或其配偶的所在地户籍或存款。在下列情况之一中,您不能申请提款:(1)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余额; 二(二)拥有住房商业贷款或其他公积金贷款并提取公积金以偿还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以再次购买房屋的工人; )已申请同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储户和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了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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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申请偿还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时,住房的地址应在雇员或配偶的户口所在地或保存地点。提取人必须是房屋借款人或配偶。在以下情况下,您无法申请提款:(二)储户与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买房屋; (三)按期还款和提款,在还款期内有跨月逾期记录,或在六个月内连续三次连续逾期还款。 偿还住房商业抵押贷款本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提取政策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提取政策。 第11条存款人已连续三个月全额付款,并且存款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在存款人工作的地方(县,区)的行政区域内没有自己的住房并出租自有房屋您可以申请住房基金支付租金。在租用多套房屋的情况下,仅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一套租用房屋的房屋租金。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清算住房公积金贷款。 该城市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借款人和配偶的工作转移,劳动关系的终止或终止或退休的退休等,应首先密封个人账户,不得撤离或转移到异地。第十三条购置住房公积金购买商品住房的申请应当自购买合同登记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在省外进行户口登记的存款人应返回登记地点(城市,州))要购买房屋,必须在获得房地产证和税款后的12个月内申请购房或偿还房屋贷款发票。 申请撤回购买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应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 因购置安置用房而提出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应当在领取安置房差价发票或收据后十二个月内,或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十二个月内提出。 自用住房的建设,翻新和大修,用于撤回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应在获得批准文件后的12个月内提出。 租用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可以在自然年中最多提取4次,间隔至少3个月。 第十四条如果还清房屋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撤回申请,则应在首次偿还贷款后一年内提出申请。提前部分还款或贷款清算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申请部分提前还款或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清算。 第15条如果劳动关系终止或与单位终止,进行本地或异地转移和连接程序;如果不继续存入资金,可以在6个月后申请提款。 第十六条如果您患有重病或重病,应在住院治疗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出院结帐程序,并且每年最多可申请2次。 第五章提取金额条第十七条申请购买商品房提取公积金的职工,不得超过住房消费的已支付总额;提取用于购买二手房的公积金的申请,不得超过该消费行为所缴纳的税款;自住房建设和装修申请中提取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自住房建设和重建的实际支出;自住住房大修的实际费用;申请搬迁安置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款额不超过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差额。上述提款不得超过该员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支付给雇员按时偿还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或提前部分偿还贷款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款额不得超过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实际还款额,并且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帐户均应至少保留最近六个月的存款余额;为清算住房贷款,提款额不得超过实际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也不得超过借款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第十八条存款人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和子女)共同申请一次性购买房屋,以提取或偿还住房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必须是普通借款人)。拥有清晰的产权份额的,提取金额应根据清晰的份额计算。如果未指定产权份额,则提款额应根据共有人的平均份额计算。 第十九条存款人出租公共出租房屋的,提款金额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租金;如果储户租用商品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最高年度租金限额,且年度租金提取限额由公积金中心确定。资阳市行政区域的房屋租赁市场价格为确定后每年公布。 第二十条职工及其配偶或者职工直系亲属(父母,子女)的存款要求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患者的自费待遇疾病住院后的费用,且不超过相关雇员的公积金的个人帐户余额。提取员工个人帐户中的所有未清余额并取消帐户。 第章章资料第22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身份和关系的标识:(I)我的身份证,婚姻关系证书,户口证明或在其他地方的存款证明;财产权由配偶独占。必须由财产所有人书面申请。 (2)为进行委托处理,代理人应由客户有效委托提供客户的身份证和代理人ID; (三)单位统一提取职工的,应当向单位和代理人提供有效证件,职工证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购买自用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购买商品住房,应当登记《商品住房销售合同备案表》,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注册的资料; (二)购买转售房屋,应在交易转让后提供《不动产证明》和买方契税缴纳凭证; (3)征收安置房应提供补偿安置协议和政府征收机构的证明,房屋所有权证和购房发票。 第二十四条自住房的建设,翻新和大修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自住房的建设和翻新应当提供自住房的建设。县级以上住宅建设和土地管理部门。土地使用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以及用于建造,翻新或购买建筑材料的房屋付款发票; (二)应当提供县级以上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以及自费住房发票。大修或购买建筑材料。 第二十五条偿还住房贷款本金和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异地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提供还款证明。上一年度贷款银行每月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首次提取公积金贷款合同; (二)按时还清商业贷款本金和利息,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上一年度每月还款住房商业贷款的还款证明,以及买卖记录。首次提款应提供商品房的一部分。 (再交易房屋必须提供实物证明和买方契税发票),房屋商业抵押贷款合同和借款人的个人信用报告;您还需要提供由贷款银行签发的结算贷款证书或还款证书。 第二十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租赁商品房,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以职工,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其工作地点没有住房的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 (二)出租公租房:提供出租合同(或协议)和出租公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租金支付证明。 第27条如果我,我的配偶或我的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从住房公积金中提取重大疾病,他们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重大疾病出院证明,医疗费用发票和医疗保险结算单。患者的直接亲属证明。 第二十八条退休和退休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辞职或退休证明,或者提供辞职和退休手续,由县级以上劳动和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完全丧失能力,撤消与单位劳动关系的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劳动评估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丧失劳动能力总评估结论的通知,并应当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单位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供终止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如果在服役期间被判刑并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应当提供司法部门的判决书,并由单位证明和信托公证人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条出国,出国定居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公安部门出境结算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登记证明。 第三十一条职工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从住房公积金中撤出的,应当提供职工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由公证处为继承或者遗赠权出具公证;法定继承人不止一个的,法定代表人还应当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证明;继承,遗赠有争议的,还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等法律文件;如果由单位的公积金管理人和已故雇员的法定代表人共同处理,则应提供该雇员的死亡或死亡证明,继承人代表的身份证明以及与已故雇员的关系证明,已故雇员的帐户余额将转入单位结算帐户。 第7章提取审核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如果批准未通过审核,则应告知原因。 第三十三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退还;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存放单位应当协助市公积金中心调查和收集住房公积金从业人员的证据,并协助追回所收取的住房公积金。 市公积金中心应当参照《信贷行业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已经取得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的不良行为进行登记,并通知职工单位,以限制其处理公积金。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与基金有关的业务。第三十五条紫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七条自2019年5月1日起,《紫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紫竹金发〔2012〕14号)被废止。其他文件中与该方法的政策相抵触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