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地下车库产权归属(无车位业主可否进入地下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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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产权新规

“地下停车位所有权案”在郑州恒通新城社区开庭审理。河南商报记者王芳贤/摄河南商报首席记者孙珂记者陈媛媛8月9日晚9点,天气炎热,100其余人员来到郑州恒通新城社区的一个露天场所。半小时后,法院将在这里开庭审理。 时间回溯到两年前,由于停车位所有权问题,社区行业委员会和开发商举行了公开法庭。由于此案具有很大的代表性,这在社会上是一个热门辩论。 此案在一审中被行业委员会否决,并送回第二审重审。两周前,由于参加人数众多,审判被推迟了。现在,法院移交给了居住法院。经过两个小时的试用,具有最新进展。 新“地下停车场拥有权的案例”迎来重审

一楼车库产权归属

9日下午3:30,审判按时开始,其他社区的居民也开始关注。 2017年6月,由于开发商(郑州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尚未出售375个停车位和16个车库,开发商采取了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深圳市恒博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郑东新区恒通新市镇社区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 2018年9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显示,三名被告败诉,被要求立即停止侵权。随后,社区行业委员会向郑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不明事实,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最初,此案原定于2019年7月23日在高新区法院重审。但是,由于参加听证的人数远远多于无法听到的审判现场的人数,双方进行了审前盘问。 此后,社区的社区委员会收到了法院的通知,该案的重审地点已确定在横通新镇的广场上。最后,该案进行了两个小时的审判,法官押后无休会。 新证开发商:新证据可以证明他拥有停车场的所有权业委:真实性有问题,并且已经提出了身份证明的申请

小区地下车库无产权论坛

这次,原告郑州恒通房地产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提交了一组新的证据:“项目竣工验收意见书”。 原告的代理律师说,意见书上印有建筑工程设计公司,监理公司等的公章,以及有关人员的签名,事实证明,地下停车位和车库的成本是分开核算的,不计入住宅商业建筑的建设成本。而且,地下停车场的面积不包括在居民区的商业住房面积中。地下停车场是住宅区的专有部分,而不是公共部分。 被告开发商应提供地下停车位的所有权证明但被告的律师认为,涉案地下停车位依法不属于原告。 他说,首先,在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所有权证明,而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该案涉及的地下停车位是由他建造的。 第二,关于防空地下室的所谓建设成本,被告的律师指出,根据《民防法》,民防工程的“三同时”原则,即同时规划,设计和施工。恒通新城的建设始于2011年,2013年竣工并接受。原告提交的异地建设费法案于2013年发布。根据《建设收费条例》第1条防空地下室”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所需的资金已包括在建设项目的投资计划中。开发建设费用。实际上,实际上,原告实际上会通过支付异地施工费,侵犯所有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来排除应包括在横通新城社区规划中的防空地下室。 此外,律师辩称,原告与一些业主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第十条的协议是无效的,对被告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