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是否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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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治安管理处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2017年4月1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批准了《大连市居住用房租赁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特此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市长:肖盛峰2017年4月21日第1条为了加强住宅租赁的公共安全管理,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民居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是指租赁后使用或共同居住的房屋,但旅馆房间除外。第四条市,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公安管理。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房屋租赁安全管理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村)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公共房屋租赁。 第五条用于租赁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和公共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并具有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出租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除非承租人负有法律上的维护,支持和维护义务。 禁止出租厨房,浴室,阳台和地下储藏室。 第七条住宅租赁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鼓励租赁方使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并通过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签约。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边防)派出所签署安全责任保证书,办理房屋备案。承租人信息。 如果租赁方通过公共房屋租赁服务平台在线签订合同,则可以在线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房屋和房客的信息可以立即在线提交。 第9条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系统

(I)检查承租人的身份证,不得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如果承租人是单位,请检查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书; (二)发现承租人应当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建立监测,消防等公共安全预防,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以承租人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屋及其任何设施或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或结构,或进行其他影响房屋防火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3)发现与居民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单位作为集体宿舍出租房屋,应当确定管理人员履行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公安(边防)派出所搜集有关房屋租赁的信息,需要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按照人均居住面积出租房屋,或者出租厨房,浴室,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出租,处以个人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单位罚款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三条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与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安全责任保证协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4条违反本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向没有身份证件的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由他/她直接负责。负责人或单位和其他直接责任。罚款200至500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2017年4月1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批准了《大连市居住用房租赁公共安全管理规定》。特此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市长:肖盛峰2017年4月21日第1条为了加强住宅租赁的公共安全管理,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规章制度。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租赁民居的公共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是指租赁后使用或共同居住的房屋,但旅馆房间除外。第四条市,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公安管理。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房屋租赁安全管理有关的工作。

有案底的人租房登记有没有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村)人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管理公共房屋租赁。 第五条用于租赁的住宅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和公共安全的标准和要求,并具有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出租房屋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除非承租人负有法律上的维护,支持和维护义务。 禁止出租厨房,浴室,阳台和地下储藏室。 第七条住宅租赁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鼓励租赁方使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并通过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在线签约。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公安(边防)派出所签署安全责任保证书,办理房屋备案。承租人信息。 如果租赁方通过公共房屋租赁服务平台在线签订合同,则可以在线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房屋和房客的信息可以立即在线提交。 第9条出租人应履行以下义务:(I)检查承租人的身份证,不得在没有身份证的情况下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如果承租人是单位,请检查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书; (二)发现承租人应当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建立监测,消防等公共安全预防,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供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以承租人为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2)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屋及其任何设施或设备,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或结构,或进行其他影响房屋防火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3)发现与居民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单位作为集体宿舍出租房屋,应当确定管理人员履行治安,消防等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一条公安(边防)派出所搜集有关房屋租赁的信息,需要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出租人不按照人均居住面积出租房屋,或者出租厨房,浴室,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供人员居住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出租,处以个人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单位罚款二千元至五千元罚款。 第十三条出租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与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安全责任保证协议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14条违反本规定第9条第1款的规定,出租人向没有身份证件的人出租房屋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由他/她直接负责。负责人或单位和其他直接责任。罚款200至500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