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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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2007年修订)发行日期:2007-08-23(1996年8月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根据8月23日发布) 2007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修订)的决定第一条本办法是根据《暂行条例》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和自治区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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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在城市,祁县镇,建制镇,工矿区和属于城市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划为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指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等单位;所指个人包括企业家庭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土地使用税是根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计算的,并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和征收。占用土地面积根据土地所有权文件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如果没有土地所有权文件,则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土地占用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不一致的,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所有权文件的,税务机关应当计算并征收已取得单位的土地面积依法具有测绘资质。 第四条土地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的年度税额:(一)大城市1。5至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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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型城市为1。2至24元; (3)小城市0。9到18元; (4)祁县建立城镇,工矿区为0。6至12元。 市人民政府和祁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自治区政府确定的税额范围内,根据地方的市政建设,经济繁荣等情况,将土地划分为几个等级。相应的适用税收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