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1998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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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土地确权给谁

(农业部,2003年12月1日)第一条是稳定和改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维护承包商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管理。法,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国家确认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证明。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适用于承包商。 第三条承包农田,花园地,荒山,荒山,荒山,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人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权后,应当出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承包草原,水面和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生产活动,以确认证书的颁发权。

新土地承包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实行家庭承包管理的承包单位,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实施其他形式的承包经营的承包商,经依法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备案,登记和发放。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规定的权利的有效期,应当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期限相同。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名称和编号; (二)签发机构和签发日期; (三)合同期限以及开始和结束日期;

1998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细则

(三)合同土地名称,位置,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 (6)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第七条实行家庭承包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签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土地承包生效后,承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土地承包计划,承包人和承包土地明细,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应当一式两份提交乡(镇)政府农村管理部门。 (2)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管理部门对签约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果材料符合规定,请及时注册并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