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是什么意思(非人防车位和人防车位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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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地下车位后悔死了

原告: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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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张某被告:济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非人防车位和人防车位的区别

2016年5月29日,原告三方签署了停车位销售合同,约定被告张的所有权牟某位于某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被出售给原告,总价为人民币。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将定金交付被告张某元,并向被告济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佣金。在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和法院调查,销售合同中的停车位属于防空停车位。原告要求被告人张某退还该笔定金,被告济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被要求退还5000元的手续费。 被告人张某辩称,原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原告签署停车位销售合同之前,我清楚地告知了所涉及的停车位的真实情况,并出示了获得有偿停车位使用权的证据,即我与开发商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销售合同,明确指出,我将参与其中。停车位的权益被证明是可以转让的,但它们不认可开发商的承诺。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后,原告在不同场合对价格表示不满,并表示购买不如租金划算。这是原告悔改并违反合同的真正原因。因此,我认为该停车位销售合同是有效的,我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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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济南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我只知道被告张的停车位是通过合法渠道从开发商那里购买的,而开发商则允许通过记录出售。我们审查了第一被告张某与一家公司之间的原始合同。根据停车位销售合同第1条第2款,原告充分了解了停车位的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了上述停车位。原告居住在公园中,案件的停车位在社区中。涉及的地块的停车位是使用权停车位。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我们请原告检查了现场的停车位,并检查了该物业的停车位。他说,他的无知与事实相矛盾。在签订买卖合同之前,被告已要求卖方张先生将与开发商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销售合同的原件交原告审查,而在签订停车位销售合同时,被告人张某将其与原告一并提交。剩余的副本已交付给原告和停车位使用权销售合同,该条款规定,停车位的使用寿命与该居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中所述的使用寿命相同。情节。买方有权使用停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