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公积金管理中心(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网上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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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律师,提起诉讼,获得法律建议,然后转到“ Youfa Q&A”移动自助法律平台! 为了获得法律帮助,请注意“ Youfa Q&A”的公共帐户! 许多人认为住房公积金不属于强制性支付的范畴。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国务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支付是强制性的法律义务。以下是典型情况。供参考:王应固是广东正大光明公司的员工。在他任职期间,公司没有支付住房公积金。 王英谷于2014年10月23日写信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内容为:投诉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我叫王英谷,身份证号xxx,在1997年2月加入正大光明广东有限公司,2012年11月离职(住房公积金账户:**** 8888)。在他任职期间,该部门没有为自己全额支付住房公积金。我确认上述劳动期限的真实性,没有与劳动关系,工资收入等有关的仲裁或诉讼。我现在请求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追回所欠住房公积金的一部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11月17日发布了《核查通知书》,具体内容为:核查告书正大光明(广东)实业有限公司。 :现有员工王英固反映您的单位欠款关于住房公积金的支付,请让您的单位核实以下内容:1。员工与您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资关系的开始时间。 2。您的单位是否已为员工支付住房公积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开始时间。 3。年度住房公积金存款基数和雇员比例。如果您的单位不同意员工反映的事实,请在收到此通知之日起10天内提交意见,并在相关证明文件上加盖单位公章。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我中心将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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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光明(广东)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发布《关于王应谷有关情况的回应》,具体内容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