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折抵刑期(公安取保一年后改为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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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判缓刑的几率

刑事诉讼中的传票时间不能从处罚期限中扣除。

苏云2019-05-21检察日报

◇传唤是一种通知刑事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讯问的方式,与刑事执法手段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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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票不符合处罚期限的先决条件,传票时间减刑没有法律依据。

◇传票时间是从句子中扣除的,这表明它承认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这与现行法律相抵触。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是否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刑期中扣除其传票时间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案件办已将犯罪嫌疑人通知指定地点进行讯问。实际上,被召唤的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可能逃脱。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他客观上处于“羁押状态”,应予减刑。作者认为,关于将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总结为刑期的问题,他应该坚持认为,传票不是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也不是刑事拘留者的“定性”措施。保管”。利用传票时间来抵制判决在性质上都是非法的,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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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是一种通知刑事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受到讯问的方法,与刑事强制措施不同。首先,两者具有不同的含义。刑事强制措施是调查,起诉和裁决机构采取的法律强制手段,以确保在一定时期内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的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包括拘留,等待保释和监视等五种类型。居住,拘留和逮捕。传票基于《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被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城市或县城的指定地点或在其住所接受讯问。就其性质而言,传票是一种通知方法,要求犯罪嫌疑人参与诉讼。

其次,计算时间单位不同。召唤一般以“小时”为计算单位,通常不超过12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24小时;刑事强制措施通常以“天”为计算单位,拘留除外,不同类型的强制措施的计算时间从几天到一年不等。

两者再次到达不同的地方。被召唤的地点是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城市或县城或其住所中的指定地点,但不能是拘留地点,通常是案件处理单位的工作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