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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周刊》经济通讯7月24日,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改善城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将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加强土地供应安全,严格执行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确保土地市场供求适度。严格执行土地购置自有资金申报核查制度,投标人应当说明土地购置资金来源并作出承诺。住宅用地出让投标保证金调整为30%至50%,具体在出让公告中规定。投标人声明自己的资金不真实的,应当取消没收保证金的资格,或者终止转让合同,没收保证金。鼓励住宅用地实行“限价,限价”转让方式。另外,有必要扩大实施住房转让限制的范围。苏州市区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转让限制措施。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住宅项目(包括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开始在线签约的项目),自取得房地产证之日起三年内可以转让;市场购买者在购买不动产证书后的5年后可以转让二手房。同时,在苏州,昆山,太仓市区申请购买第一套住房时,本市的非居民家庭应提供在两年内连续缴费2年以上的个人自购买之日起三年内在苏州市缴纳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市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上述意见将从7月25日起正式实施。据悉,这是在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苏州进行采访之后,苏州再次提高了房地产法规。 5月11日,苏州对工业园区和高新区部分重点区域的新建商品住宅实行“限售”,规定新房在取得房产证三年后可以转让。公园内的二手房可在5年后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