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空调风管清洗(中央空调通风管道清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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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空调风管清洗公司

南京市财政局

卫建发〔200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卫生:卫生部于2006年2月10日颁布,根据你们的措施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和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和通风系统卫生评估标准”。 ,请关注他们。附件:1。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和通风系统的卫生规程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和通风系统的卫生评价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和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措施本办法通知各省,自治区,中央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规和其他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现发布给您,请遵循。这些措施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除我部于2003年8月19日发布的《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 2006年2月10日,本段编辑了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和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措施。第一条为了预防空气传播疾病在公共场所的传播和保护公共卫生,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制定的。 《地方卫生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规定》,制定了这些措施。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场所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其他地方的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以下简称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和有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采取措施,确保该场所的集中式空调和通风系统符合上段的要求。第四条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鲜空气应直接来自外部,
新的通风孔应远离建筑物的通风孔,敞开的冷却塔和其他污染源,并应配备防护网和主效应过滤器。出风口和回风口应装有防鼠装置,并定期清洁以保持通风口表面清洁。第五条空调机房应保持清洁干燥,严禁存放无关物品。第六条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应具备下列设施:(一)回风和新鲜空气的紧急切断装置; (二)控制空调系统在不同区域运行的装置; (3)空气净化消毒装置; (4)空气供应管用于系统清洁和消毒的可打开和可关闭的窗口。第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应进行预防空气传播疾病的卫生评估,评估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已投入运行的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应每两年进行卫生评估,以预防空气传播疾病。卫生评估应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和通风系统卫生评估准则”的规定。第八条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应保持清洁,无致病微生物污染,并应按下列要求定期清洗:(一)露天冷却塔每年清洗不少于一次;每六个月等待检查或更换; (3)每年清洗空气处理单元,表面冷却器,加热(湿)装置,冷凝水盘等; (4)风道系统的清洁应与中央空调通风系统规范的清洁相一致。从事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清洁工作的专业组织,应当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设备和技术力量,并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洁规范》的要求。第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建立健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卫生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查,测试和维护,并建立专用文件。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卫生评估报告; (2)清洁,消毒和数据记录; (3)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维护记录; (四)空调故障,事故等特殊情况的记录; (5)完成空调系统图纸; (6)预防空气传播疾病的应急计划。第10条
(二)对不同供气区域的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鲜空气流量或新的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洁消毒方法等; (3)禁用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和温度调节措施。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对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进行清洁和消毒,经检验鉴定合格后方可运行:(1)冷却水和浓缩水军团菌(2)在空调供气中检测到嗜肺军团菌,β-溶血性链球菌等致病微生物;每平方厘米的菌落形成单位总数大于100; (5)空气导管内表面上的真菌总数每平方厘米大于100个菌落形成单位; (6)风管中的表面积灰尘量大于每平方米20克;其他清洁和消毒条件。第十二条在该地区爆发空气传播疾病时,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制定预防空气传播疾病的应急预案。满足以下要求的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可以继续运行:(1)以崭新的风运转; (2)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确保该装置有效运行; (3)新鲜空气的风扇盘管空调系统可以确保每个房间独立通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应立即停用,以进行卫生评估,并应根据卫生评估报告采取继续停用,部分运行或其他通风方式等措施。第十三条在该地区爆发空气传播疾病时,公共场所的操作人员应每周清洁,消毒或更换正在运行的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以下设备或组件。 (1)打开冷却塔; (2)滤网,滤网,净化器,风口; (三)空气处理机组; (4)表面冷却器,加热(湿)装置,冷凝水盘等。在处置前,应对空调系统的冷凝水和冷却水及更换的零件进行消毒。第十四条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引起或可能引起空气传播疾病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关闭有关地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仅在通过卫生评估后,才能重新激活已消毒的中央空调和通风系统。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在其辖区内公共场所的执行。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监督检查:(一)公共场所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 (2)中央空调通风系统的专业清洁机构执行《公共场所中央空调通风系统清洁规范》(3)实施《公共场所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评价规范》由卫生评估机构。第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执行集中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改正;订购后仍未改进的,应当予以公告。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控制措施,例如中止中央空调和通风系统的运行并要求消毒处理:(1)当该地区爆发空气传播疾病时,中央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 (2)中央空调通风系统引起或可能导致空气传播疾病的传播; (3)经测试,发现中央空调和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的公共场所经营者,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传染病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是《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评价标准》和《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洁规范》。由卫生部制定和发布。第十九条本方法的用语具有下列含义: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为了使房间或封闭空间的空气温度,湿度,清洁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满足设定要求,集中处理,运输和分配所有设备,管道和配件,仪器和仪表的总和。空气管道系统:空气管道,空气出口,空气处理单元和其他用于在中央空调和通风系统中处理和输送空气的部件。空气传播疾病:空气传播疾病。第二十条本办法发布前已投入运行的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内达到要求。措施。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