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最新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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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亏损5年典型案例题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如何弥补上一年的亏损(必须查看会计信息)在结算和结算过程中,对上一年的亏损进行正确的补偿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关键步骤。所谓前一年损失的补偿,是指会计处理。如果前一年的净利润为负(或前几年的总净利润为负),则今年的税后净利润必须首先弥补这部分亏损。作为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有公积金,公益金或股利。编辑总结了弥补损失的一些问题,以帮助大家安顿下来。 1。一般损失赔偿。首先,我们必须弄清损失的含义。税法中的“亏损”是指按照税法规定调整的金额,是企业所得税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主要形式第23行中“调整后收入”的数据,而不是公司财务报表中反映的损失金额。其次,损失赔偿期为5年。此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某些税收事项趋同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8条明确规定,对于企业而言,由于附加扣除在技​​术开发费中,已经形成了公司的年度亏损,可以在以后使用。可以补偿年度收入,但最长的结转期限不得超过5年。 2。应税项目与免税项目之间的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9年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10〕148号)规定,免税收入,减少收入,减少或免征税收的项目。企业取得的收入,不能弥补当期和上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损失;本期发生的收入减少或损失免除项目,不能以当期及以后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项目收入抵销。该规定要求企业取得的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不能抵销损益。企业的会计利润是综合计算的,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之间没有区别。纳税申报表也没有单独反映应税项目和优惠项目的收入。因此,在计算应税项目的应税收入时,应在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减少免税项目的收入。不论免税项目是损益,总金额都应减少。计算公式为:调整应税项目后的收入=免税项目的利润总额。例如,公司应税项目收入为-70万元,免税收入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
应全额减免(-40-30),应税项目调整后收入仍为-700,000元。反之,如果企业的应税项目收入为70万元,免税收入为30万元,利润总额为40万元,则30万元的免税收入不能由应税项目收入补偿,这也是如果进行全面调整【40-(-30)】,则应税项目的调整后收入仍为70万元。应当指出,旧的所得税法在处理这一问题上有不同的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免税收入弥补损失的规定(国税发〔1999〕34号),可以补偿免税项目所得。在今年及之前。 3。在准备期间弥补损失的问题。首先,组织企业的期间不算作损失年度。 《关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中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为利润和利润的年份。计算企业损失。企业从事生产活动之前在准备活动中发生的支出,不计入当期亏损,并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某些税收事项趋同的通知”第9条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国税函〔2009〕98号)执行。由于企业在准备期间没有开始生产经营,无法计算损益,因此准备期间没有计算损失,也不需要进行结算和清算,且企业的有效损失补偿期为准备费也被推迟了。例如,一家企业在2010年为准备期,产生了80万元的准备费,并于2011年开始生产和运营。由于未在2010年计算亏损,因此2011年一次性或扣除了准备费。分期付款是长期的递延费用,因此有效补偿期被推迟了一年甚至几年。其次,准备期间的“损失”不包括商业娱乐。由于企业在筹建期间未取得营业收入,因此发生的营业娱乐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因此,营业娱乐费用不能递延至以后年度。广告和业务促销费的超额部分可以在下一个纳税年度结转,因此,准备期产生的广告和业务促销费应在企业生产经营后按规定收取并扣除。例如,一家公司的启动费是50万元,其中包括4万元的商务娱乐费,5万元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那么只有460万元可以作为准备期间的“亏损”递延至下一年。 。
新旧税法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否可以弥补亏损的问题有不同的处理原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注:本条已废止),应纳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纳税额,应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但不得弥补前一年的亏损,不得作为计算当期损益的依据。扣除公益金和救济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加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上年亏损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上一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范围内的,可以在上一年度纳税检查中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视察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应当根据情况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例如,2010年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交纳收入为60万元,结转至上年的亏损30万元,该亏损可在2010年弥补。税机在3月份检查了其2010年企业所得税。 2012年,2010年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00万元。 (不考虑其他税收调整事项)税收处理:税务机关将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00万元,则2010年调整后的收入为100-60 = 40万元,可用于弥补上年法定赔偿期间的损失为30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40-30元= 100,000元,则按照规定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5。资产损失引起的损失应弥补其所属的年份。 《企业资产所得税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以前年度未实际扣除因上年实际资产损失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追溯确认年度可以确认应纳税额。应纳税额中扣除企业所得税。如果扣除额不足,则应递延至以后年度。如果企业的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在扣除补充确认的损失后的一年,并且发生了损失,
按照弥补损失的原则,以后年度将多缴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前款规定进行税收处理。例如,当公司在2011年进行最后清算时,发现2010年由于自然灾害,一批库存损失了20万元,而没有宣布扣除。假设2010年的应税收入为10万元,2011年的应税收入为50万元。税收处理:2010年,补充确认期间的资产损失20万元不超过5年,应向税务机关提出专项报告,在2010年可以全额扣除。 2010年为20-10 = 10(万元)。因此,2010年应缴纳的附加税为10×25%= 2。5(万元),2011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10)×25%= 10(万元)。 2010年超额缴纳的25,000元人民币的税款不能退还,只能递延至以后年度。因此,2011年实际应交企业所得税为10-2。5 = 7。5(万元)。 6。国内利润不能抵消海外损失。海外应税收入可以弥补国内损失。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计算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销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但可以由境外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境内失利。例如,如果一个企业的国内利润为100万元,而海外业务组织亏损50万元,则该企业的国内收入应为100万元,而海外损失不能抵消其国内利润;反过来,国内损失是50万元,国外利润是100万。人民币,海外利润首先弥补国内损失,国内损失为0,然后按照规定计算出国外剩余的50万元。 7。取消合并纳税后,上一年未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并税项后上年度未弥补亏损的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7号)规定,企业集团取消合并申报和支付企业款后截至2008年底的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8条规定的五年结转期限内的累计亏损可分配给其合并成员公司(包括企业集团总部),并结转以弥补剩余的结转期间。在特定的计算中,所有单独计算损失的成员公司都参与了可以继续弥补的损失分配,
例如,在2008年底,企业组A的累计亏损为-20,会员公司B的利润为40,会员公司C的亏损为-30,会员公司D的亏损为-30,B没有参与分配,因此C和D应分别分配亏损100,000元【20 * 30 /(30 + 30)】,以使C和D可以在未来5年内弥补其应纳税所得额。八,清算期间,可以依法弥补损失。 《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中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 60号)规定,公司应当依法弥补损失,确定清算收入。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依法清算的,清算期间为纳税年度。企业在计算清算收入时,弥补前一年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当年清算的正常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损失金额,补偿期应从当年开始计算,并推算4年。总共可以弥补5年的损失。例如,由于生产和经营不善,一家企业于2011年5月停止生产和经营,不得不取消注册。在取消企业所得税之前,企业所得税已于2011年清算。调整后的收入为-200万元。清算期间在弥补损失前的清算收入为300万元。该公司的2006年亏损结转至2011年,仍有100万元人民币要弥补(假设其他年份没有亏损)。税收处理:如果将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为“ 300-200-100 = 0百万”,那是错误的,因为清算期间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2006年的亏损100万元只能结转到2011年的结算和结算中,但在清算期间无法结转。因此,清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200 = 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