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盗用贷款(身份证号码可以被盗用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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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知情被网络贷款

河南工业大学

普某的身份证丢失了,有人假装去银行申请借记卡,并用该卡向一家贷款公司借了3000元钱,但未归还,导致普某有了一张借记卡。不良信用记录。昨日(21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认为,被告银行和贷款公司应对损害原告普某的名誉承担某些责任。并另行赔偿损失1000元。身份证丢失了,欺诈性贷款导致他的不良信用记录。 2016年6月,Pu的第二代身份证丢失了。同年7月25日,他回到家乡申请补发身份证。 2018年5月,Pu Mou想要在线贷款,发现他从未有过不良的信用记录。他去银行调查,发现有人于2017年5月12日使用丢失的身份证在南充的一家银行申请借记卡。5月15日,他使用此借记卡到另一家贷款公司网络。申请贷款,贷款公司将3000元的贷款转移到以Pu名义处理的借记卡上。浦从银行信用信息中心询问,他名下的银行有6,398元的逾期记录。蒲某向警方报了案。经过调查,警方没有发现谁使用了Pu的身份证来处理银行借记卡和贷款(单独处理)。 2018年9月7日,蒲某以名誉受损为由,向顺庆区人民法院起诉了南充市的一家银行和贷款公司。两名被告起诉银行和贷款公司。他们俩都声称他们在法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普某抱怨说,被告贷款公司在银行信用中心登记了他的个人信用证,这直接导致原告信用记录不良。银行的卡处理规定必须由持有身份证的人来处理。被告南充银行未核实持卡人是否为他人,就没有为其他人打开借记卡。被告贷款公司没有认真地区分持卡人是否是为他人办理贷款手续的持卡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命令被告的银行和贷款公司立即取消以其本人名义登记的贷款记录;责令第二被告赔偿因工作损失,交通费等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责令第二被告赔偿其精神安慰费2万元。被告南充银行辩称,原告是否已向贷款公司申请贷款,是否存在未偿还债务的情况,与该银行无关。
因此,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贷款公司辩称,该公司已在业务流程中履行了其合理而审慎的义务。原告的身份证被他人遗失和使用,该公司没有过错;即使确定由公司承担责任,也应充分考虑双方在这种情况下的过失。 ,合理分配职责。法院:第二名被告人有缺点,无法消除亏钱的影响,并为Pu的不良信用记录道歉。谁应该承担责任?法院认为该案是名誉权纠纷。由于贷款公司在贷款过程中未能准确核实贷款人的身份信息,致使他人以原告普某的名义申请贷款3000元,导致银行的信贷信息中心在不认识普某的情况下被视为坏事。信用记录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客观上对Pu的正常业务运营(例如财务)和要求良好信用记录的前提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被告贷款公司应消除不良信用记录,并赔偿原告给原告的损失。南充的一家银行为冒充者处理借记卡时,应通过现场网络对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由于被告银行的审查不充分,冒名顶替者以原告Pumou的名义获得了借记卡。借贷行为与银行职员的过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南充市的银行应为其过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方法,法院认为,由于朴某没有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误工时间,也未提供运输费用,因此他不支持朴某提出的损失时间和运输费用的主张。蒲某未能保留自己的身份证件,而且他自己也有某些过失,因此法院裁定精神损害赔偿为2000元。 2019年1月上旬,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贷款公司立即取消了原告浦名下的贷款记录,恢复了信用调查;一千元,并分别以书面形式向原告朴某道歉,要求赔偿。 (王黎明南昌晚报记者何先飞)律师主张侵犯名誉权全省十大律师事务所-四川港兴律师事务所所长任静: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果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应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身份证被用于处理银行借记卡和贷款,从而导致银行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法院认定两名被告都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