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住房公积金(吉林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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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

健身工字【2016】 1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存放的通知
一个
每个存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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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讲话,为了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职工就业和现金收入增加”的精神。城乡发展,吉林省发改委,吉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规范和定期减少住房公积金比例的通知》(吉建联发【2016 〔1〕号文件规定,经中心研究决定后,住房公积金存放规范如下:
1。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单位和从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比例不得超过12%,高于12%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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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与职工之间的存款比例调整为7%至12%时,由存款单位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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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资金不足,不能按7%的最低利率存入资金的,应当经单位或者工会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提交给经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减少住房公积金存款的比例,单位和个人从业人员的比例不少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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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蒙受重大损失,不能正常支付工资,不能正常存入资金的,应当经单位或者工会的职工代表大会批准,并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并报告给企业。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住房公积金的递延支付应当分期暂停,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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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定期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定期中止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企业,应当在延期还款期限和减息年限期满后,按照规定的比例恢复正常存款,并归还其延期住房公积金。 。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分阶段适当减少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的政策,并将临时实施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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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解释权是吉林省直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责任。
一个
吉林省直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