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申请续签劳动合同(续签合同自我鉴定1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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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申请

Wang最初是可口可乐公司的雇员。从2004年8月25日至2013年4月30日,王先生与可口可乐公司五次签订了定期劳动合同。后两个分别是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以及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Wang一直是该部门的司机。 2013年4月30日,可口可乐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到期。合同期限届满前,可口可乐公司于2013年4月2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王先生,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自到期之日起即终止,该劳动合同将不予续签。但是,王在公司终止和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中表示,他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要求他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是,可口可乐公司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王先生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了经济补偿。00元。王认为,双方应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可口可乐公司非法终止劳动合同。因此,它于2013年5月27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要求可口可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并弥补各种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并支持王的要求。在获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后,可口可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可口可乐公司与王某不要签订无限期的劳动合同。为王偿还双倍工资,不支付各种社会保险。还发现,可口可乐公司的商务车取消公告指出:自2013年5月1日起,为节省成本和提高效率,公司将取消营业所拥有的现有管理车辆并予以取消。根据业务需要和其他实际情况。司机在营业所的位置由第三方租赁车辆完成。此后,公司的驾驶员职位被取消,并且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为,可口可乐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13年4月30日到期。到期前,可口可乐公司已向王某提供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王某已收到该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合法终止。可口可乐公司为王先生解除了劳动合同,
尽管王先生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与可口可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必须平等,公平和谈判。现在,当事方之一需要续签,而一方则表示不同意。双方未能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共识。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提议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不能依法成立。在两方没有依法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王的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弥补社会保险的要求以及仲裁部门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支持均不成立。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和第44条第1款中国,判决:可口可乐公司与王某未依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13年5月1日起,可口可乐公司将不再为王某支付双倍薪水和各种社会保险一审判决后,王某拒绝受理,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双方均不反对签订五次劳动合同,而最后两份合同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签订的。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是双方在最后一份合同到期之后是否已经到期。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予续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王先生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和第四十条。根据规定情况,王先生在公司工作已超过十年,是否应续签劳动合同取决于双方是否就继续保持劳资关系达成共识。尽管王某在终止和终止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的通知中表示,他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但可口可乐公司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两方未能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共识,即两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王某无权选择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权要求签订具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外,可口可乐现在已经取消了驾驶员的工作,并且不再具有续签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总而言之,原始审判中发现的事实很明确,适用法律正确。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王某仍然拒绝受理,并申请重审。再审法院认为,审判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缔结了两份连续的非定期劳动合同,而该工人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工人提议订立劳动合同时,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Wang与可口可乐(Coca-Cola)从2004年8月25日至2013年4月30日签署了5次定期劳动合同。最后两次是2008年5月1日至2010年4月30日以及2010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满足了无限期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现在,王先生要求订立无限期订立劳动合同,应予以支持。可口可乐公司应重新发放双倍工资,并为王先生支付各种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1款,第170条,第1款第2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和第8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60条规定,判决撤销一,二审民事判决,由可口可乐公司变更判决,与王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5月1日起,在判决生效后的十天内;从2013年5月1日起,到签订无限期劳动合同,可口可乐公司按双倍月薪4600元支付王某;王将可口可乐公司退还给他的金钱赔偿金等。对此案的观察和分析涉及如何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问题。换句话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断签订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而劳动者没有第39条和第4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情况,并且劳动者提议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时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还是在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前,在此问题上有两种主要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在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决定第三次与工人续约时,如果工人建议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定期签订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劳动者和雇主签订了两个连续的定期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有权选择是否续签劳动合同;只有在雇主决定续签劳动合同时,雇主才必须无限期地签订劳动合同,除非雇员提议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种观点是,在劳动者连续签订了两份定期劳动合同之后,劳动者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用人单位第三次签署劳动合同时,无权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期限的劳动合同。提交人同意第二种观点,其原因如下:1。对于期限不确定的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不一定由于合同期届满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时,劳动合同终止。但是,该规定是合同终止的一般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关系不会因到期而终止。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劳动合同逾期的,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能解除的六种情况下,将劳动合同延长到相应情况消失的时间。劳动合同。同样,当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条件时,如果劳动者提议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已失效的劳动合同,而应与劳动者续签。合同。这些情况主要包括:雇员在雇主中连续工作了十年;用人单位首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和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该雇员连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如果已经签订了两个连续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第39条和第40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情况下工人没有续签劳动合同,那么,如果满足上述情况,则该劳动合同工人连续工作十年后过期,但劳资关系并未因终止而终止。相应地,其他两种情况也是如此。在重庆的当地法律法规中,做出了相同的规定。 《重庆市劳动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告知职工其有权无限期签订劳动合同: ,并且如果该员工要求无限期的劳动合同,
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三种情况,是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承包义务的特殊规定。 ,是对劳动者就业权的特别保护。 2。在某些条件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需协调。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固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显然,根据三种情况之一,劳动者提议或同意续签或缔结劳动合同,但劳动除外。除了订立定期劳动合同外,一个人还应缔结非劳动合同。定期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定期劳动合同;二是要符合特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无限期签订劳动合同。这里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第一,工人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或者双方缔结了定期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第一次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和国家。国有企业进行劳动合同改革和再订立,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法定退休年龄不超过十年;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签,工人同意的;第三是工人不同意在固定期限内续签劳动合同;第四是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条件主要是指情况。雇主可以在其中终止劳动合同,包括劳动能力不足雇主造成损害和其他情况。其中,不称职的情况是: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用人条款。劳动者生病或未因工作受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他可以执行雇主安排的其他工作吗?在培训或调整工作位置,无能的工作和其他情况后,工人不具备工作资格。对雇主造成损害,包括严重违反雇主的规章制度;严重疏忽职守,渎职,
对单位工作的完成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拒绝用人单位要求改正的人员。其他情况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欺诈,胁迫或利用危险使对方违反真实意愿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合同无效。在上述条件中,第三和第四条件是例外。因此,即使双方已经连续两次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且雇员具有第三和第四条条件,用人单位也有权不签订无期限的劳动合同。 3。在某些情况下,雇主有义务根据立法意图签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应订立无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一,工人提议续签并缔结劳动合同;第二,如果雇主提议续签或缔结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看出,在上述情况下,用人单位提议无限期订立劳动合同的,必须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如果雇员提议无限期订立劳动合同,则无需征得雇主的同意,雇主有义务订立合同。但是,全国各地的法院对该问题没有统一的了解。在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四)(征求意见稿)”之前,第4条明确指出,工人和用人单位不断订立第二项固定期限的合同,定期劳动合同,并且工人没有劳动合同根据第39条和第40条第(1)款和第(2)项,在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均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并且该工人要求确认和雇用已经建立了没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单位。但是,当发布司法解释的最终版本时,删除了该规则。实际上,一些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出的无限期订立劳动合同的建议必须以雇主愿意续签劳动合同为前提。换句话说,订立无限期的劳动合同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4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的规定,是指该雇员已经单位连续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三次与劳动者续签,劳动者提议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实际上,大多数法院认为
如果劳动者提议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则无需雇主同意。此时,雇主有强制性的合同义务。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第三十四条【2】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根据这三个规定,雇员有权选择订立定期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而雇主无权选择订立定期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在上述情况下,劳动者提议或者同意续签或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另一个例子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摘要”。第十九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已订立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定期劳动合同期满后,如果劳动者提议续签劳动合同并要求与用人单位无期限的,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被理解为是指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后,雇员单方面建议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权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但期限不确定的劳动合同应符合原始立法意图。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关于《劳动合同法》的提问:“连续两份定期劳动合同已经得出结论,该工人没有第三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这两条规定的情况是该工人没有违反法规,纪律或法律,没有生病,受伤或无法在完成工作后,工人建议续签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无限期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在第三项中,在制定过程中,我们反复征求意见。从相当大的社会层次上征求了修改意见,在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后再签订了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我们表示困惑或反对。我们认为,为了解决短期劳动合同问题,必须做出这样的规定。工人没有错误,
连续两次签订有固定条件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劳务是合理的。如果用人单位在工作期间能够为用人单位工作,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合理的。因此,只要工人满足无限期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工人提议无限期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法律义务签订劳动合同。无限期总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初衷是,用人单位原则上应无限期签订劳动合同,无权选择劳动合同。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到期并终止。 《合同法》增加了三种情况,即应订立无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是避免订立短期劳动合同并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因此,雇主和劳动者已经缔结了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工人建议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项,并规定了无限期。对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无固定期限续签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王和雇主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已经缔结了两个连续的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在《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四十条的情况下是不存在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规定,“雇主违反本法的规定终止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且如果雇员要求继续劳动合同,则在期限届满前续签合同。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订立无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无限期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不定期限。有期限的合同,工人每月应得工资的两倍。“可口可乐公司应向他支付相应工资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