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2019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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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细则

《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初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是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管理。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保护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条例是根据《中华民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交易和有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和中介服务。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并负责鲁南区,鲁北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相关部门的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土资源,国有资产,市场监管(工商及商业),税收,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各自职责,抓好房地产交易管理。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房地产转让,抵押,房屋租赁等,双方应签署书面合同。第五条本市对新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屋买卖资金的托管制度实行监督。具体办法由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制定。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房地产交易资金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新建商品住房的预售资金和存量住房交易资金的日常管理。第六条本市实行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建立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实施合同网络签名备案。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交易网络管理系统,以房地产表为基准,实时注册与房地产登记等部门,实时信息共享,为社区提供开放,安全和高效的服务。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包括:(一)买卖。 (2)礼物; (三)产权交换; (四)用房地产清偿债务; (5)与房地产合作社进行股权开发和评估,或由于收购,合并,兼并,
第八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房地产登记机关登记的基本单位进行。该建筑被设计为独立且完整的住宅。非住宅房屋需要变更原登记的基本单位转让的,应当在房地产变更登记依法完成后转让。第九条房地产交易的当事人(包括共有人)应当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进行下列材料的交易审查:(一)当事人的身份; (二)房地产所有权证;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房地产所有权转移的材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条房地产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转让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并报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转让共同房地产时,其他共同所有人在相同条件下享有优先转让权。租赁期内的房地产转让,应当在转让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在相同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权。转让政府或者单位购房,自建房屋补贴的房地产,应当同意原补贴单位或者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让方应当取得个人所得的原始投资在转移所得的总成本中所占的比例,其余的应当属于原始补助单位或者房地产管理部门。经济适用房的转让按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一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确定,盖章或者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无其他共同所有权的共有房地产;经书面同意; (四)房地产所有权有争议的; (五)所有权证与标的不一致; (六)未依法登记领有所有权证书的; (七)附属于非法建筑物的; 8。法律和法规可能无法转让的其他情况。第十二条商品房的销售包括商品房的预售和商品房的销售,鼓励和促进商品房的销售。第十三条商品房的预售实行预售许可证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先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证,并取得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方可进行预售。第十四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以提供商品房预售为基础,开发建设投资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确定了建设进度; )签署了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和监管机构,签署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五)签订物业服务初步合同,并向项目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六)制定商品房预售计划,并说明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主体和方法,物价部门备案的销售价格等。 。; (七)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应当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 (8)如果在预售商品房所占区域内已建立土地使用权,并已建立抵押权,则应获得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并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当在买卖现场设立宣传栏,并公布下列文件和资料:(一)法人营业执照和开发企业资格证书;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 (四)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五)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文字及附加; (八)《住宅质量保证与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 (九)与预售商品房有关的房地产抵押信息; (十)每套预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和价格,以及套间的建筑面积和价格; (十)A)商品房销售代理,房地产经纪服务机构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十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标准文本。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广告内容应当包括开发企业名称,商品房所在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商品房名称,商品房范围和范围。批准文件编号;
将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办理商品房销售备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格证书; (二)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3)已完成验收记录; (4)移民安置计划已经实施; (5)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准备好交付使用,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准备好交付使用或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并已交付日期; (六)实施物业管理计划;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网上交易平台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三十日内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备案。在线签名的日期。第二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备案现售,商品房预售。 ,当前的销售或任何潜在的购买者会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以回扣销售或者变相回扣销售的方式出售商品房; (三)以售后租赁或者变相售后租赁的方式出售未建成的商品房; (4)发布虚假出售或待售的新建商品房信息;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一条记载的房地产转让合同需要变更或者终止的,交易双方应当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第二十二条房屋受建筑面积的测绘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查从事房地产测绘业务的测绘机构的资格,并记录测绘结果。测绘机构对测绘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在施工面积预测图之前办理。建设单位办理商品住房项目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当在抵押之前完成建筑面积预测图。在完成对建筑物的检查和验收后,应在交付使用之前完成对建筑物区域的实际测量和制图。如果房屋的建筑面积由于规划或设计的变更或依法进行的房屋的分割,合并,改建,改建,扩建等而发生变化,则建筑单位或权利人应申请变更测量。第二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者交付商品房时,
并按国家规定承担保修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房者申请房地产所有权证或者登记证。第三章房地产抵押第二十四条房地产抵押应当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抵押合同的备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地产抵押合同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发出履约通知书;解释不合规的原因。第二十五条下列房地产,不得抵押:(一)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益事业的房地产; (二)依法征收范围内的房地产; (三)受保护的建筑物和文物其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四)所有权有争议的房地产; (五)依法扣押,扣押,监督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预售者设立预售商品房的抵押; (七)未经其他共同所有人的书面同意,共同分享房地产; (八)其他不能依法抵押的房地产。第二十六条申请房地产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房地产所有权证或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共有房屋的,其他共同所有人也应当提供同意的抵押证明; (三)主债务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 (四)可以确认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文件; (五)抵押人有权设立抵押权的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抵押在建工程的,还应当提交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二十七条抵押房地产担保的债权不得超过其价值。房地产抵押后,其价值大于有担保债权的抵押房地产余额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过该余额。第二十八条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抵押部分应由项目当地政府组织的开发企业设立,并在新闻媒体上宣布,并确认不存在异议。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的显着位置公布抵押房屋的详细情况和抵押情况。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抵押房屋的,应当经抵押权人批准,并办理抵押注销备案手续。第三十条记载的房地产抵押合同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认为申请抵押合同记录的房地产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以进行现场调查,当事人应当配合。第四章房屋租赁第三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向租赁方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书。房屋租赁,续租或者终止租赁的备案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相应的备案变更手续。房屋租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证的; (二)未经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三)被认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限制房屋出租的; (五)属于违法建设的; (六)法律,法规不允许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四条出租房屋,其最初设计的房间为最小的出租单位。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厨房,浴室,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给人员。第三十五条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将出租的房屋转租给他人的,应当征得出租人的同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或者转租协议,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住房建设,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赁管理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加强住房租赁综合管理。市场。第五章房地产中介服务第三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经纪,咨询和价格评估。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第三十八条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房地产经纪,咨询,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房地产中介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得当地营业执照。
通过互联网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也应提交材料,以备省交通管理局网站备案。第三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发给案件证明书。未取得备案证书的,不得进行房地产中介服务。第四十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显着位置刊登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 (2)备案证明; (三)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范本;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和投诉报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安全便捷的服务。接受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第四十二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房地产经纪,咨询,价格评估等业务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备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制定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的范本,并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收取交易资金及有关税费; (二)违反有关规定的出版社信息; (三)伪造,变造,转让,租赁房地产经纪,咨询,价格评估机构备案证书及其从业人员资格和注册证书的; (四)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和价格评估业务; (五)同时有两家以上的房地产经纪,咨询,价格评估机构; (六)虚构事实,隐瞒事实,误导,欺骗当事人或者赚取交易价差的; (七)串通各方,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八)请求和接受委托的报酬,佣金或者合同以外的其他财产,或者利用工作便利取得其他不正当收入的;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受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妨碍或者阻碍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活动。
定期向公众公布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信誉。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开有关证明和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元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网上签字备案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至30,000的罚款。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退还已收的购房款,并征收百分之五的住房款。付款金额不超过10%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以下。每户要5万元。以下标准规定了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交易。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罚款不超过非法收入的3%。不按照规定申请房地产中介服务的,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备案。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房地产,税收,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绝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人征收1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第五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或者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并责令其改正。时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减少或者取消发展资格。第五十二条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偏favor,职务疏忽,滥用职权,贿赂,贿赂等违法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三条唐山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本条例自每月的当日起施行。 1998年11月16日颁布的《唐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也被废止。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法提交反馈意见:(1)将意见发送至:唐山市西山路7号唐山市人民政府法律办公室(邮政编码:0),并请注明“评论规定”。 (2)通过电子邮件将评论发送至:tszfjyg@163。com。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7年5月30日。中国唐山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