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鉴定(最高院关于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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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鉴定范围

如何确定建设项目质量,维修计划的有效性以及维修项目司法评估的成本?案例背景在建筑公司与工业公司之间在建筑项目合同中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工业公司将多功能综合体的建设分包给了建筑公司。一家工业公司主张所涉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并向一审法院申请对项目质量,维修计划和维修项目成本进行三项司法评估。一家工业公司因质量问题要求建安公司赔偿修理费一万多元。原始判决认为,建安公司应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赔偿维修工程一万元。建安公司对该判决不满意,委托广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宏杰,肖娟作为诉讼代理人,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如何确定司法评估意见对建设项目质量,维修计划和维修项目成本的有效性?律师的分析意见律师的主要意见如下:在这种情况下,一审法院先后委托三个司法鉴定机构对所涉项目的质量,维修计划和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维修项目,这显然是一连串的司法鉴定。在尚未确定由项目质量鉴定所作出的项目质量鉴定意见的前提下,维修计划鉴定办公室将根据项目质量鉴定意见作出维修计划鉴定意见,并且如果维修计划鉴定意见具有尚未确定的维修费用,鉴定所据此对维修项目的费用作出鉴定意见。首先,项目质量评估意见确定事实是错误的,适用的法律是不适当的,并且法律程序受到了侵犯,不能作为结案的依据。一审法院批准某工业公司的工程质量鉴定申请后,一审法院未组织建安公司对工业公司提供的施工图及有关文件进行盘查。建安公司进行盘问的权利,程序是严重违法的。质量司法鉴定所对质量司法鉴定的意见,是根据原审法院在年,月,日,日,年,月和年的审前证据交换笔录,但质量司法鉴定所提交当日初审法院的《信函》说:“当事方必须提供完整的施工图,施工图设计计算和现场施工材料检验报告,否则将无法进行检验和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