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所有权(村干部强行在我家土地修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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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强行在我家土地修路

如上所述:由于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和批准要求的特殊性,现实生活中的现象包括申请宅基地建房,借贷或买卖宅基地建房,然后建房。以他人的名义居住的房屋建造房屋时,拥有房屋所有权成为一个现实问题,由此引发的法律纠纷并不罕见。让我们简要地分析一个案例:案例:陈洪军,吴跃龙,吴州党号:原告(反诉被告)陈洪军。被告(反诉原告)吴月龙。被告(反诉原告)吴洲。诉讼请求:要求法院确认上述位于丁海区双桥街东方周家的房屋属于原告所有,并责令两名被告协助原告更名房屋和土地。反诉请求:原告归还位于东方周家的宅基地。法庭辩论结束后,请求被更改为要求原告批准宅基地,以便被告建造房屋。如果原告无法获得批准的宅基地,则原告必须支付原告对被告房屋的所有权。在基准期间,被告租了一所房子作为生活费用。查明事实:原告陈洪军的母亲吴建社与被告人吴越龙的姐弟弟弟之间的关系,以及被告人吴越龙与被告吴周的父子关系。 2015年,由于原告已经结婚,但不能批准宅基地,吴建社与被告吴跃龙协商以吴跃龙的名义批准宅基地,由原告盖房。后来吴建社以被告人吴跃龙的名义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私房建筑规划许可批准书,农村民房建筑用地提交表,“现有登记人口”栏记为吴月龙)。和吴州),并批准周边村庄在东方村周家村建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了房屋(现在的房屋编号为“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东海周家桥社区,桥头石社区”。 ”)。住宅用途。在年,月,日,两被告与原告及其妻子毛赛宏签署了《农村房屋用地转让协议》。后来,由于原告不符合被告提出的赔偿要求,协议双方没有去相关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上述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和双方提供的私人住宅建设规划许可批准书,农村私人住宅建设用地报告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以及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争议的焦点是:以他人的名义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无论房屋所有权是土地使用权所有者还是房屋建造者。法院判决:法院裁定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