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的法律依据(怎样不让动迁组走强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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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不让动迁组走强拆程序

行政拆除和司法拆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屋征收的实施应当先补偿,然后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暴力,威胁或破坏供水。被盗者不得以非法手段进行供暖,供气,供电和道路交通等活动,这是建设单位不得参加的。 “因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在房屋征收中的强行拆除是非法的。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并非所有的“强制拆除”都是非法的。实际上,强制拆迁主要分为行政拆迁和司法拆迁。今天,编辑将简要回顾这两类拆除的法律法规和法律程序。为了帮助您识别和拒绝不合理的强迫拆迁,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1.行政拆除,是指有权作出行政决定并执行行政决定以强行拆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建筑物和其他地面附属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主体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决定在期限内停止建设或者拆除的,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不得在限期内拆除,建设项目在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指示有关部门采取封闭施工现场,强行拆除等措施。“因此,行政拆除的主体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乡规划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主管部门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的命令,停止建设;如果可以采取纠正措施消除对计划实施的影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纠正,并处建设项目费用的5%至10%的罚款;没收有形或非法收入的,可以同时处以建设工程费用的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农村建设规划许可或者失败,如果建设计划允许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停止建设并予以纠正;如果未在期限内更正,则可能被拆除。因此,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拆除对象有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