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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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2018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修正-全国建筑业服务平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决定的执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通过,日本)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 1.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2)删除第十四条第一款。(3)在第五十条中,在第1款中,将“严重情况下,暂停直至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改为“严重情况下,不得在一个内部发布和宣布必须依法招标的项目”。到两年。直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为止。 “ 2.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修正案(1)第3条的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第三款修改为: “为特殊需要使用非法确定的计量单位的行政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删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对第九条第二款进行监督检查。”(三)第十二条修改为:“制造和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维修测量仪器必须具有与制造或维修的测量仪器兼容的设施,人员和测试设备。”第14条修改为:“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非法定义的测量仪器。 (5)删除第15条第二款。(6)删除第17条第二款。(VII)在第四章中增加了一条新条,作为第18条:“计量行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对生产,修理,销售,进口,使用等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测量仪器和计量验证。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 “(8)删除第22条。该决定每年生效。相应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重新发布。